湖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湖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推进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和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10号)落实,现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2019年,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2020年,重点支持建成一批示范性社工站,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带动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形成我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色品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坚持创新开放。放开市场准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力度,畅通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事业转型升级渠道,提升民政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三)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社工站项目实施,提升乡镇民政服务能力。

(四)坚持部门协同。社工站项目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统筹推进站点建设、政府采购、服务管理、监督评估等事项。

三、明确职责

(一)省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对社工站项目进行奖励性补助;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督导服务,牵头建立综合性评审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估。

(二)市级民政部门指导县市区落实本方案要求,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本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对县市区的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备案管理,每季度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每半年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资金保障情况,制定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实施本区域内社工站项目,督促乡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每季度向省、市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指导承接机构制定人员招聘方案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监督承接机构公开、公正、公平组织招聘工作,督促其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五险、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四)承接主体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服务内容

(一)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三)城乡社区建设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推动建立基层三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机制。

(四)其他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关爱、防灾减灾等领域社会工作,为老年人、优抚对象、受灾群众等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未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基层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五、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服务站点要配备必需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包括单独的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相应的文具用品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制度建设。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等。

(三)人员配备。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承接主体(主要指社会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驻站社工要求年龄4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

(四)统一标识。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 “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市、区)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六、服务协议

(一)服务协议由县(市、区)民政局和承接机构两方签订。其中县(市、区)民政局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

(二)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三)服务协议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七、实施步骤

(一)制定年度计划。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站点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落实购买经费。社工站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具体测算,根据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从本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省级民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社工站项目进行补助。

(三)实施政府采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工作,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副本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备案。

(四)开展驻站服务。承接主体在服务协议签订后的1个月内将驻站社工安排到乡镇(街道),并组织社工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痕迹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市、县民政部门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末期工作报告。

(五)组织绩效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估。市州民政部门每半年、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八、工作要求

(一)培育社会力量。结合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引导设立、扶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项目管理和自治自律能力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的社会服务事项。

(二)严格工作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人员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按时按质完成社工站点设立任务,加强对社工站点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

(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通过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多种渠道,足额落实项目资金。

(四)深入宣传引导。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