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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5-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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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5-07-1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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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民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民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等重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的明确要求促进广大中央企业通过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发展现就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积极落实《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民发〔2011〕134号)和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通过公益捐赠、设立企业基金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活动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主动实施海外慈善项目取得显著成效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和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与社会的普遍期望和形势的发展需要相比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和中坚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和责任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期望、塑造责任央企形象的必然选择是拓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特别是参与“救急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发挥资金雄厚、管理规范、覆盖全国、职工众多等优势不断提高企业慈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支持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绩效    二、准确把握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无偿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中央企业开展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中央企业不得以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回报性反馈   (二)统筹兼顾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统筹兼顾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参与公益慈善的领域、内容、方式和捐赠规模   (三)合法合规在国内公益慈善活动中中央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慈善活动中中央企业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专业科学中央企业要将参与慈善事业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各具特色的参与慈善事业的规划建立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合理选择慈善领域、项目和形式科学实施提高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鼓励中央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一)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也可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等公益事业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帮助国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发挥好已成立基金会的作用目前由中央企业出资设立的10家非公募基金会要忠实履行公益慈善宗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有效服务困难群众并力争在内部治理、项目设计、程序透明、方法专业等方面成为慈善组织的表率   (三)利用自有资金积极进行捐赠鼓励中央企业在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对外捐赠预算范围内利用留存利润积极进行捐赠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急难事项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鼓励中央企业动员职工进行自愿捐赠并给予一定的激励和表彰   (四)与慈善组织缔结合作关系鼓励中央企业选择治理规范、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合作委托慈善组织开展企业自行设立的慈善项目或参与慈善组织设立的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作为资源供给方和效果考核方来发挥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对某一慈善领域或慈善项目给予稳定、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五)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鼓励中央企业制定职工参与志愿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志愿者组织管理机构积极发展职工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组织并支持职工参与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回馈社会   (六)深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继续发挥好中央企业定点扶贫机制的作用在中央企业负有扶贫任务的地区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中央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的新方法、新路径鼓励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七)支持慈善文化传播鼓励中央企业发扬扶危济困、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积淀优势将现代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鼓励中央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支持学术研究机构、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宣传   (八)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鼓励中央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九)确定专门负责社会责任履行的部门中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相关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慈善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组建专门的机构统筹规划和开展慈善活动   (十)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依托相关金融机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鼓励中央企业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统一筹划部署结合企业战略模式聚合内部资源并形成合力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    四、有效提供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央企业设立慈善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中央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同时要认真研究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切实发挥沟通协调职责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和完善   (二)协助中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中央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中央企业加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中央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推动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方便中央企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加强对中央企业慈善行为的指导民政部和国资委将共同开展对国内外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理论和经验的研究联合制定《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央企业参与慈善活动行为指南》、《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指导手册》等文件科学指导、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四)做好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合作对接民政部门要建立优秀慈善组织目录和优秀慈善项目库并向中央企业做好推荐工作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民政部门要采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求助等信息为中央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   (五)宣传中央企业慈善行为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中央企业的慈善行为和成绩创造有利于中央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六)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政府评选慈善奖时应注重表彰中央企业先进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共同做好相关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设立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重点加强对财务状况、信息公开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对中央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依法保障中央企业作为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人按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民政部和国资委要鼓励中央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将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可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慈善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依法对中央企业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民政部 国资委 2015年5月19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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