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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4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7-15 09:22      

刘乾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大通湖区项目申报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理顺体制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原则是:要减少行政层级、适度扩大县市区规模、实行省直管县,原则上对县级行政区划建制只减不增。近年来先后对一些规模偏小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建制进行了合并,如撤销了云南省的县级畹町市,将其合并到瑞丽市;将地级东川市并入昆明市,降格为昆明市的一个市辖区。因此,现行政策条件下,要将大通湖管理区改设为县(市)行政区划建制,难度非常大。

  二、对于加大项目支持的问题

  1.农垦作为农业国有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保障粮食供给、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阵地。目前,农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年久失修,农业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现状比较突出,加大投入力度确有必要。2015年以来,省发改委牵头实施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先后安排大通湖区中央、省预算内资金13449.3万元,对10590户危房户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支持,对改善垦区职工住房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省发改委牵头实施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大宗油料基地建设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因国家要求明确项目实施区域必须为规划内区域(大通湖区均不在规划范围),无法予以支持。根据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以及我省的公路投入体制机制,普通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省级按照标准予以定额补助。目前,省发改委没有交通项目资金补助渠道,关于代表所提支持大通湖区有关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的请求,建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认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今后,省发改委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接,做好情况的汇报和有关专项的申请,也请大通湖管理区按程序积极申报项目,省发改委将在条件具备的前期下,综合考虑大通湖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编制、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3.2014年开始,中央逐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尤其是近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控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今后对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将相应调整思路,即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化运营,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争取项目自求平衡。同时,对于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在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PPP模式,平滑政府当期财政支出压力,提高项目运营能力。建议大通湖区申报基础设施项目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情况,省财政厅将按照既定政策予以配合。

  三、对于落实农垦改革政策的问题

  1.认真落实好农垦改革发展政策,确保农垦一个同步实施、两个全面覆盖。《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明确设立管理区后,省、市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比照县市区一级,将其经济社会发展纳入统一规划。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扶持、行业管理等方面,应将管理区与县市区一视同仁,统筹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号)再次明确了要规范和完善农场区域内行政建制,理顺上级政府、部门与农场行政机构的管理关系,实现政府对农场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事务的统筹规划和有效管理,确保一个同步实施、两个全面覆盖,即各项规划要在农垦同步实施,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要在农垦全面覆盖。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将管理区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配置。省农委将在农业项目上,进一步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惠农强农富农政策在大通湖管理区等垦区得到落实。同时,在农垦专项安排上对大通湖管理区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大通湖管理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深化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切实减轻农场负担。我省目前正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号)精神,扎实开展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司法、民政、人武、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经清理甄别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该项工作,将会在今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大通湖原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历史债务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得到处理。

  3.支持大通湖管理区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增强农场自身发展活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号)要求,省农委将按照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方向,支持大通湖管理区利用土地、组织、技术、资源等优势,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股份制经济、合作经济。鼓励大通湖管理区以优势产品、优质品牌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联合联营,发展现代农业企业集团。通过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不断增强大通湖管理区自身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

  4.2016年,为解决大通湖区等农垦区存在的历史欠费问题,省政府专门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分担的偿还办法。为确保大通湖区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017年度省下达大通湖区中央和省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4.1亿元,同期大通湖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为9845万元。

  5.农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承担国家使命而建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大通湖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我省做出了历史贡献。在全省农垦改革中,省财政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对农垦改革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全力保障农垦改革发展工作资金需求,切实把一个同步实施,两个全面覆盖落到实处,将垦区和国有农场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落实垦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保障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经费,大通湖可以对接省里农垦改革有关政策,省财政将与其他县市区一样予以一视同仁对待。

  6.关于垦区债务化解的问题。目前,省财政厅已对大通湖区在财政部2014年底清理甄别锁定的部分存量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予以置换,剩余的符合置换条件的政府债务将于今年8月前完成置换。《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明确指出:要分清责任、分类处置,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厘清已发生政府性债务中政府和企业责任,政府债务由预算安排资金、变现政府资产等方式逐年偿还,企业债务按照市场化方式妥善处理。近期,省财政厅按照全口径、全覆盖、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开展了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对截至2017年年底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议大通湖区以此为契机,按照明确的填报口径和债务界限,对历史债务逐笔核实、认真甄别、如实填报,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界限,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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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4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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