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业务>代表建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0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7-15 09:29      

肖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社保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综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相关会办单位意见答复如下:

  一、农村低保工作方面

  我省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于2007年,主要目的是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农村低保制度已成为我省保障人数最多的社会救助制度。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我们逐年在提高低保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为480/月或430/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200/年,城乡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必须分别达到320元和170元。并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纳入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实施全额救助,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实施差额救助。《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核定办法,加强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和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从分档救助向差额救助转变。

  2014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51日起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明确: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同时,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尽管他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但还是存在困难群体,同样也制定了比较健全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因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

  20175月到8月,全省开展了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广泛宣传了低保政策,使政策运行更加规范,配套更加完善;低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了最需要关心的困难群众身上,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低保和扶贫政策的衔接更加有效,形成政策合力,推动精准脱贫。20185月,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全省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开展低保清理回头看。今后,将继续加强低保与扶贫政策衔接,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切实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差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要及时停保,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需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每年国家都会统一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同时提出个人缴费标准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强化个人缴费征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也规定,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统一为67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490元。这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实际上是国家对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要求,且在全国来说是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较快,特别是农村居民从最初每人每年交费10元,提高到2017年的150元,2018年又提高到了180元。参保缴费已经成为农村家庭较重的经济负担,群众反映强烈,参保缴费积极性有所下降,基层干部反映筹资压力增大。为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落实了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下一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积极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反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增长较快、缴费负担加重的实际情况,呼吁国家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继续落实对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加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特别是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服务,通过优惠的政策和优质的服务,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方面

  为较好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省先后出台了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先诊疗后付费、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方案等政策文件,实施了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的贫困人口看病就医综合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了让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方便看病、尽量少生病的政策体系。2017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5号),决定从201811日开始,在全省11个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目前正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试点。下一步将在全省推广实施。

  近年来,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广大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加大了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一是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2017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人均补助水平达到了450元,补助资金规模达到262亿元,为建立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和城乡大病保险制度打下了扎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我省全面实施了城乡大病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基本+补充的医保模式,为解决大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建立了制度保障。2017年,我省明确医保新增筹资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划入大病保险。三是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2017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3.5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13992万元,比上年增加60%。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救助比例有较大提升。四是加大对医疗保障经费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下一步,结合医疗保障机构改革,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和完善城乡低保、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04号建议的答复

921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