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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 索引号:430S00/2017-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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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7-06-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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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解读《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解读《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省委、省政府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立足于反腐倡廉工作需要,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采取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进行巡视整改的现实需要,是对群众关切问题的回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的适用对象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厅级副职以上(含厅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规定》所称金融活动

指相关单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存款、贷款、票据、债券、股票、信托、理财、基金、保险、担保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活动。

三、《规定》规范的重点

《规定》重点从三个方面对领导干部进行了明确规范。一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这一条既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限制。二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作出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三是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防止领导干部相互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权交易。

四、《规定》的特点

  《规定》有四大特点:一是突出问题导向。《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反映比较突出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二是突出“关键少数”。把领导干部即全省厅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规范的对象,严格要求。目的是通过抓好“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引领“最大多数”。三是突出务实管用。《规定》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领导干部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承揽金融活动作出了禁止性的新规定。考虑到金融活动的形式多,范围广,廉政风险集中,《规定》尽量涵盖各种主要金融业态,对金融活动作出了清晰界定。四是突出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应当采取的报告、回避、公示、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五项监督管理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规定》的执行

主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强化日常监督。抓好《规定》的学习、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照执行,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二是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规定》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三是严格执行纪律,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运用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形成震摄,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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