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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5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7-15 09:27      

   

何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精简退职老职工响应党和政府号召退职还乡,支援农业生产,为争取国民经济尽快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你建议中反映他们目前年龄偏大,体弱多病,要求提高生活救济费的问题,我们深表关注和理解。

  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关心。针对我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情况,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对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是一种生活困难救济,不是给每人普发生活费。

  但是,自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后,社会救济经费划归地方财政负担,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救济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及有关具体救济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在政策没有调整,资金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单纯民政部门一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困难。为此,我厅将继续关注精简退职老职工基本生活,加大工作力度,争取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努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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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5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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