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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对湖南省石油化工质量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1-10 15: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2017〕第5

 

当事人:湖南省石油化工质量协会

住所:长沙市跃进路135

法定代表人:刘益民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15-2016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工作(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省民政厅下发的20142015年度年检工作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依法对你单位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二、责令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起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全部印章上交我厅予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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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对湖南省石油化工质量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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