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业务>社会救助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后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17]94号)

  时间:2017-09-05 10:44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

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后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要求,从5月全省部署开展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被清退对象相当一部分有各种各样的困难,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及时跟进不够,为进一步强化清理整顿工作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抓住清理整顿工作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提升临时救助效益。尤其是此次退出的对象,如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家庭教育支出较大等情况,而实际生活水平又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应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限额。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申请受理主体作用,适当放宽乡镇(街道)审批权限,乡镇(街道)要积极作为,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诉求,并按程序审核审批,该向县级民政部门呈报的较大资金额度申请要及时呈报,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审核救助。

二、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和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在这次清理整顿中退出的对象,2017年度因病仍可申请医疗救助,享受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从201811日起,逐步纳入低收入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不再享受资助参保和门诊救助,但可申请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除外),救助标准按照湘民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随着医疗救助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三、科学统筹使用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衔接,对年度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结余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统筹使用,根据各项资金的来源渠道、资金类别、补助对象、使用要求,切实缩小结余资金规模,制订和完善资金使用方案,确保2017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分别比上年提高10%,资金节余率控制在8%以内。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现象发生。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后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17]94号)

921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