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100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5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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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10-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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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1007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1007号建议的答复
王莹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综合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残联等相关会办单位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制度供给,将重度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范围”的建议。2024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出台《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所涉及的集中照护工作是我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中的部分内容。2026年2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我省《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推动我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的范围为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要求各地及时将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托养照护服务范围。同时,从2017年起在全省探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目前全省共有社区康复服务站点170个,2025年提供服务51.3万人次,2026年以来提供服务22.8万人次。
二、关于“整合医疗资源,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机构”的建议。《实施意见》明确:一是要求各地持续深化养老、精神卫生、儿童、残疾人等服务资源共享与互嵌,引导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托养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床位改造,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逐步实现每个市州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建有一所专业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三是要求每个市州选取一所有条件的服务机构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一户多残家庭照护单元,提供家庭一体化托养照护服务。四是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专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并独立设置管理服务单元的养老机构可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提升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保障残疾儿童托养照护服务需求。
三、关于“将重度精神病免费服药和集中照护机制作为2027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在全省推广”的建议。一是重度精神疾病的门诊保障。根据湘医保发〔2019〕20号规定,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保障,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420元(长沙560元)。根据湘医保发〔2025〕25号规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参保签约居民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免诊查费,部分常见病常用药、常规检查项目纳入特定清单,报销比例提高至90%。对重度精神疾病的慢特病门诊,符合“精神分裂症”病种纳入标准的参保人员,无起付线,医药费用限额200元/月,支付比例居民70%、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85%。二是重度精神疾病的住院保障。根据湘医保发〔2025〕59号规定,对纳入精神疾病急性期治疗的参保患者实行按病种付费;对纳入精神疾病慢性期治疗的参保患者实行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住院天数分级分段制定,不设起付线。职工标准内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城乡居民标准内个人自付比例为10%。三是重度精神疾病的医疗救助:参保资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患者,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半额资助。门诊救助,对慢特病门诊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四、关于“统筹资金资源,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的建议。目前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照护服务资金,积极整合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资金,如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除长沙市外的省财政直管县和湘西州,按日间照料托养服务4000元/人/年、寄宿制托养服务6000元/人/年、居家托养服务1000元/人/年给予托养服务补贴;其他非财政直管县(市、区)和长沙市,按日间照料托养服务2000元/人/年、寄宿制托养服务3000元/人/年、居家托养服务600元/人/年给予托养服务补贴。省民政厅每年从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3000余万元用于补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营。
五、关于“依托惠残保险,有效分担照护机构和监护人的责任”的建议。目前全省有近80万持证残疾人纳入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中在托养机构集中托养照护的服务对象全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鼓励支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投保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六、关于“推动多元参与,支持家庭成员履行照护责任”的建议。《实施意见》明确了家庭照护、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和要求,鼓励各地探索通过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参与等方式,为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定期开展探访关爱,积极倡导邻里互助,及时掌握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拓展居家照护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养老机构等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意见》落实落地。一是加大集中照护机构建设和设置力度。指导、支持各地按《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加强集中照护机构建设和设置,2026年支持长沙市建设1所省级示范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二是深入开展“精康融合”提质增效。积极为病情稳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运营补贴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保险保障力度。协同医保部门,落实政府资助政策,配合做好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持续推动残疾人普惠性商业保险建设,逐步丰富保险内容,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四是积极推动多元参与。积极发挥村、社区的作用,及时掌握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积极协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督导符合条件的机构为重度精神残疾人加大集中照护服务供给,实现需求与供给有效衔接。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民政厅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