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HNPR—2026—08004
湘民发〔2026〕6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2月5日
湖南省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推动养老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内容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支持。
(一)补贴对象。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服务地址在湖南省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平台(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系统,向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用于购买养老服务,不得提现、转让或用于其他用途。
(三)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湖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
(四)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将消费券用于抵扣养老服务消费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其中,长期、短期机构养老服务费和日间托养服务消费券核销比例为40%,抵扣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居家上门服务消费券核销比例为50%,抵扣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老年人能力评估费抵扣额度每人不超过100元。
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在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不超过每月最高限额。
(五)实施期限。本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截止。
(六)资金安排。消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90%,地方部分分担办法及比例另行通知。
二、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 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并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二)能力评估。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申请:老年人通过“民政通”申请能力等级评估,评估费用据实抵扣(能力评估为一次性消费券,抵扣额度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费用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县(市、区)统筹安排,要防止过度评估、无效评估、随意评估等,防止以评估名义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对初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评申请,但复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免评情形:2024年7月1日之后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可不再进行评估,由市县民政部门归集整理评估信息后报省厅审核,省厅将核实后的数据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后,老年人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审核发放:对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申领电子消费券后,在5个工作日内“民政通”将自动发放当月消费券,后续每月1号自动发放,当月消费券仅限当月使用。停发情形:老年人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企业)应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使用电子消费券直接抵扣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机构养老服务:服务方应将老年人身份证、机构入住合同、缴费清单、结算清单、费用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 “民政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服务方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 “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初审,并将结果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三、服务机构要求
各服务机构(企业)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市场化服务定价,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4),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不得先涨价后抵扣。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公示、更新参加或退出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不同资金能力的机构参与项目。
(一)养老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
2.参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事先向民政部门申报,提供佐证资料,提供本项目实施前3个月各种类型有效服务合同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取得消费补贴资格;
3.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或备案;
2.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机构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参与提供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应事先向民政部门申报,提供佐证资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取得消费补贴资格;
4.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
2.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3.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4.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5.应当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实施,各相关单位需协同落实以下要求:一是明确分级责任。省民政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统筹组织、数据传送、成果报送与抽查检查;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资金保障、及时拨付、对账结算,并配合开展检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推介、数据统计与监督检查,按季度上报项目进展。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机构审核、能力评估、补贴全流程办理与全程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复审与日常监管。二是规范评估机制。各地需严格审核各服务机构(企业)资质,并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推行“一床一码”,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按不低于1%的比例实地抽查核查评估结果及服务质量。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补贴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要实行全流程跟踪,及时核查异常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及时追回补贴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综合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分类开展宣传,推动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家庭,注重农村地区政策覆盖。依托县乡政务新媒体、村(居)民微信群、农村广播大喇叭等载体,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推送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短视频、图文海报和音频播报,开展入户操作指导,确保政策家喻户晓、精准直达。
附件:1.湖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5.消费券领取使用流程图
附件1
湖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以民政通实时更新的项目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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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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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聘用服务 |
聘用养老护理员 |
全职或兼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
按天或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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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性化服务 |
服务包 |
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
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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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活照料 服务 |
助餐 |
上门送餐 |
根据老年人的订餐信息,为其送餐上门(仅为配送费,不包括餐费)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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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助进食 |
对不能自主进食(水)的老年人,提供进食(水)服务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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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鼻饲服务 |
为需要鼻饲的老年人提供鼻饲服务 |
10-30 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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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助浴 |
上门擦浴 |
对老年人进行局部或全身擦浴 |
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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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门洗浴 |
使用专业设备为老年人进行洗浴 |
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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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门店助浴 |
协助老年人前往门店助浴点进行洗浴(含出行费用 ) |
4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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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助洁 |
手部清洁 |
根据老年人手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对其手部进行清洗,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死皮、指甲护理等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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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足部清洁 |
根据老年人足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对其足部进行清洗,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死皮、趾甲护理等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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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头面部 清洁 |
为老年人清洁面部、梳理头发,为男性老年人剃须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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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口腔清洁 |
用棉棒、棉球等方式清洁老年人的口腔,清除食物残渣,清洗牙齿、舌头、口腔内黏膜,清除口腔异味,处理溃疡面,清洗假牙等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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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洗发 |
为老年人清洗头发并吹干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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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活照料 |
助洁 |
理发 |
为老年人修剪头发、清洗头发并吹干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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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二便清洁 |
为老年人进行二便后身体的局部清洗,并视情对裤子、床垫等物品上的排泄物进行处理和消毒 |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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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会阴清洁 |
根据老年人会阴部有无伤口、有无大小便失禁和留置尿管等情况,协助其完成会阴部的擦洗或冲洗 |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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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整理卧床 |
为老年人整理卧床,包括更换床单、被褥、护理垫等,清理杂物,保持床面平整、干净,无碎屑、无潮湿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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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清洁居室 |
为老年人提供客厅、卫生间、厨房等房间的日常清洁 |
30-6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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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洗涤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床上用品、窗帘等物品的洗涤及晾晒服务 |
30-6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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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协助更衣 |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意识、肌力、合作程度以及有无肢体偏瘫及引流管等情况,选择适合的更衣顺序为老年人穿脱衣物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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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助行 |
室内移位 |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协助其在室内移动和移位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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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室外助行 |
通过护理人员或助行设备等,协助老年人在室外活动(含上下楼助行费用 )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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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上、下楼 |
通过设备或人工方式辅助老年人上、下楼梯(限于步梯场景) |
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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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助急 |
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服务(不包括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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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 |
为老年人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不包括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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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代办取药、送药上门 |
为老年人提供代办取药、送药上门等(不包括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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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基础照料 |
康复评估和 计划制定 |
对老年人康复预期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康复计划 |
30-6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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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康复训练指导 |
对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进食方法、个人卫生、脱穿衣裤鞋袜、移位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方面的训练示范及指导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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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础照料 |
康复训 |
肢体训练 |
根据老年人身体运动能力,为其提供适宜的关节活动、肌肉功能维持和增强、手功能、姿态转换、平衡能力、站立、步态等肢体训练服务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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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吞咽功能 |
通过口唇舌下颌运动训练、摄食直接训练法、颈部及呼吸训练、物理治疗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吞咽能力训练服务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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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言语训练 |
通过刺激法、发音法、呼吸法、软腭运动等方法改善构音功能,利用实物、图片或仪器对老年人的听力、复述、朗读、阅读理解、书写等功能进行训练,为其提供言语功能训练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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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认知能力 |
使用专业的康复辅具及方法,对老年人的注意力、记忆力、判断力、执行能力等进行训练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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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康复辅具租赁 |
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包括拐杖、轮椅、护理床等 |
按天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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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药物喂服 |
协助老年人口服药物或涂擦、贴敷药品等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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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协助翻身、体位变 |
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等为老年人提供翻身拍背,促进排痰等服务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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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排泄护理 |
小便 |
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帮助其使用接便器,协助使用、更换纸尿裤等尿失禁用品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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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大便 |
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帮助其使用接便器,为便秘的老年人给予开塞露通便或人工取便 |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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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排气 |
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帮助其肠道蠕动排气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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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压疮预防护理 |
对易发生压疮的老年人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发生,按时为其提供压疮损伤护理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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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特殊皮肤护理 |
对老年人水肿、瘙痒、失禁性皮炎等特殊皮肤问题进行护理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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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探访关爱 |
上门探访 |
上门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并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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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健康管理 |
常规生理 |
监测 |
通过医疗器械电子血压计、水银血压计等为老年人提供血压监测服务,并做好记录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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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常规生理 |
监测 |
对老年人手指实施采血,用血糖仪测得数值并做好记录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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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推拿 |
运用不同手法,为老年人提供推拿服务 |
1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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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艾灸 |
用艾条等为老年人提供驱寒等服务 |
1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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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刮痧 |
为老年人提供刮痧服务 |
1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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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拔罐 |
为老年人提供拔罐服务 |
1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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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已经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
2.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3.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4.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5.如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6.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7.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或代办人(身份证号:)(签字):
与申请人关系:
年 月 日
附件3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本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或服务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质和能力。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服务。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3.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4.项目实施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项目前三个月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不与评估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串通、伪造服务过程。杜绝虚假服务、虚假评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6.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7.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8.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本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9.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