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解读

《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4707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6-08-27 11:4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要部署。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2023年国办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要求“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2026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在总结近年来部署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方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印发《意见》。《意见》是社会救助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配套政策文件,对于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方式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转变,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服务类社会救助“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的工作定位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等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提出五方面工作举措。

    一是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意见》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是通过提供服务实施社会救助的一种方式,主要面向有需求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以满足其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获取的基本生活方面的服务需求,同时明确现阶段各地可根据实际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

    二是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体系。摸清困难群众需求是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前提。《意见》提出要科学设置需求评估指标并明确了相关内容,同时提出要结合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步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做到定期梳理、更新需求台账。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意见》提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社会救助对象服务需求、服务资源供给能力等因素,编制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并根据前期试点情况,明确了清单的基础内容,同时明确制定清单要量力而行、统筹衔接、不面面俱到等工作要求。

    四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围绕如何“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作用”“强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明确了具体措施。同时,从提振内需、促进消费的角度出发,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向救助对象发放服务消费券的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五是合理确定筹资渠道和服务模式。《意见》从确保可持续发展出发,提出要充分利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现有资源合理确定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渠道,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按需匹配服务模式。

    第三部分工作保障。从思想认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确保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解读

3405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