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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0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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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1-0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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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NPR-2025-08030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民发〔202552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1223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开展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适时更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录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可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补充。

第二章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为基础,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符号、文字等形式记录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 从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社会责任、日常监管、遵纪守法等维度,建立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使用统一的评价等级和计分规则。社会组织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为: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附件)进行计分,基础分值设置为70分,分值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分值到达上限后,不再加分;到达下限后,不再减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组成。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将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等级,分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下表:

等次

等级

评分区间

A

85<X100

B

70<X85

C

40<X70

D

0X40

第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按自然年度实施,即每年11日至1231日。评价工作于次年9月启动,1231日前完成。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主动公开A级和D级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完成信用评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内容包括:(一)信用主体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评价时间;(四)评价单位;(五)评价等次和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或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等渠道查询自身社会信用等级,有权知晓与信用等级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A级社会组织,实施激励性监督管理。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和检查频次,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二)对B级社会组织,实施常规性监督管理。按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被抽中的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C级社会组织,实施警示性监督管理。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四)对D级社会组织,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可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严格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A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化程序、快捷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事项,在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A级社会组织中产生;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激励;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B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通过警示提醒、政策辅导等方式,督促其规范内部治理,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六条C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重大事项报告、离任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等事项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限制其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四)在评优评先活动中,暂缓推荐;

(五)针对相关问题开展指导培训;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D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

(二)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取消、限制获得表彰奖励;

)作为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和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不得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滥用信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不符合当前信用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即在“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或线下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作出信用评价的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置。经核实,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与事实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修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步更新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确定满6个月,且主动完成纠正提升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提升后的信用等级,并按新的信用等级进行后续管理。因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不得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信用分级公示名单。

社会组织申请等级提升认定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等级提升申请书;

(二)提交已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佐证资料;

(三)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对信用评价管理的知晓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21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

附件: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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