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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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9-2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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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6—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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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民发〔2026〕22号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全省各级社会组织:
《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6年9月18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指由湖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五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办公室,评估办公室日常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或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的;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参评社会组织只能申请1次重新评估。
第七条 参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根据参评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涵盖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参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评估内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
(三)组织评估专家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和综合评价;
(四)结合实地评估情况,提出初步评估等级建议;
(五)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初步评估等级;
(六)公示初步评估等级;
(七)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八)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
(九)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第十条 民政部门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专家参与实地评估。实地评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座谈交流,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看参评社会组织办公场地、服务设施、档案管理等情况;
(三)查看参评社会组织会议纪要、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等评估资料;
(四)对实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参评社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评估专家应当现场完成实地评估初评,并书面记录综合评价情况。
进入实地评估环节后,参评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退出评估的,适用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初步评估等级进行审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初步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将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初步评估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递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交评估委员会另行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实地评估。
评估委员会应当提出复核意见,意见须经评估委员会召开复核会议审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投票通过,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举报,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调查,将核实结果如实告知举报人,并通知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参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和复核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发布评估等级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级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由11至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登记管理机关代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代表;
(三)党建工作机构代表;
(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专家;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代表;
(六)社会组织代表。
评估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经民政部门审核后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评估委员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组建评估专家库;
(三)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和综合评价;
(四)审议初步评估等级;
(五)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党政机关熟悉社会组织管理事务的干部;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社会组织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具有10年以上执业年限的会计师、律师;
(四)获得5A评估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五)其他具有社会组织评估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评估专家由本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聘任,聘期5年。评估委员会应当建立评估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评估专家的履职情况、工作质量、职业操守等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估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起草评估工作方案;
(二)受理参评社会组织评估申请,审核参评资格;
(三)组织评估专家培训;
(四)协调安排实地评估,汇总评估资料;
(五)组织评估委员会会议;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七)建立评估档案;
(八)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有关机构承担评估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中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当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且在社会组织领域从业年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在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评估等级展示标志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下列政策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央财政和湖南省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
(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被确定为C级的,可以根据核查评估结果降低其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被确定为D级的,取消其评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实行跟踪评估。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参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核查评估:
(一)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展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第三十条 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中,社会组织对应相关评估标准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调整,同步向社会公告评估等级调整决定。
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调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后,评估等级有效期按原评估等级有效期剩余时间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委员、评估专家的培训管理。
评估委员、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估委员、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有利害关系;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关系。
参评社会组织可以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三条 评估委员、评估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宴请、馈赠;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公告前,泄露评估工作相关信息;
(四)以评估委员、评估专家名义开展、参与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培训、辅导、合作等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其他活动;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内容标准和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式样根据民政部要求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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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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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6年9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