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5233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6-09-20 08:4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HNPR202608005

湘民发〔20262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全省各级社会组织:

《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6918


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指由湖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31日终止。

第五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办公室,评估办公室日常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或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的;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参评社会组织只能申请1次重新评估。

  参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二)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根据参评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涵盖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参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评估内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

(三)组织评估专家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和综合评价;

(四)结合实地评估情况,提出初步评估等级建议;

(五)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初步评估等级

公示初步评估等级;

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

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民政部门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专家参与实地评估实地评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与参评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座谈交流,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看参评社会组织办公场地、服务设施、档案管理等情况

(三)查看参评社会组织会议纪要、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等评估资料

(四)对实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参评社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评估专家应当现场完成实地评估初评,并书面记录综合评价情况

进入实地评估环节后,参评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退出评估的,适用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

十一  评估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初步评估等级进行审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初步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  民政部门将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初步评估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递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评估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交评估委员会另行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实地评估。

评估委员会应当出复核意见意见须经评估委员会召开复核会议审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投票通过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十民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举报,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调查,将核实结果如实告知举报,并通知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  民政部门对参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和复核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发布评估等级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第十  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将本级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十八  评估委员会由11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十九  评估委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登记管理机关代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代表;

(三)党建工作机构代表;

(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专家;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代表;

(六)社会组织代表。

评估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经民政部门审核后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评估委员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调整。

二十  评估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估工作。

第二十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组建评估专家

(三)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和综合评价;

(四)审议初步评估等级;

(五)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  评估专家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党政机关熟悉社会组织管理事务的干部;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社会组织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具有10年以上执业年限的会计师律师;

)获得5A评估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其他具有社会组织评估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评估专家由本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聘任,聘期5年。评估委员会应当建立评估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评估专家的履职情况、工作质量、职业操守等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评估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起草评估工作方案;

(二)受理参评社会组织评估申请,审核参评资格;

(三)组织评估专家培训;

(四)协调安排实地评估,汇总评估资料;

(五)组织评估委员会会议;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七)建立评估档案;

)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  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有关机构承担评估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中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当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领域从业年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评估等级展示标志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下列政策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央财政和湖南省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二十七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被确定为C级的,可以根据核查评估结果降低其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被确定为D级的,取消其评估等级

二十八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实行跟踪评估。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十九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参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核查评估:

(一)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展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三十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中,社会组织对应相关评估标准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调整,同步向社会公告评估等级调整决定。

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调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后,评估等级有效期按原评估等级有效期剩余时间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委员、评估专家的培训管理。

评估委员、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  评估委员、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有利害关系;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关系。

参评社会组织可以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  评估委员、评估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宴请、馈赠;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公告前,泄露评估工作相关信息;

(四)以评估委员、评估专家名义开展、参与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培训、辅导、合作等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其他活动;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  社会组织评估内容标准和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式样根据民政部要求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十六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6920日印发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34069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