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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字〔2022〕第17号——湘民罚字〔2022〕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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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03-3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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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字〔2022〕第17号——湘民罚字〔2022〕第18号)

湖南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字202217

当事人:湖南省屈原学会

住  所:湖南大学文学院办公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勋

我厅于20218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度-2020年度你单位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我厅2021811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及时提交陈述整改态度诚恳

我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活动3个月并整改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2年3月31日

湖南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字202218

当事人:湖南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住  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亚华大酒店2001

法定代表人:李明忠

我厅于20218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度-2020年度你单位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我厅于2021811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及时提交陈述整改态度诚恳

我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活动3个月并整改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2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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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字〔2022〕第17号——湘民罚字〔2022〕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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