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湖南省民政厅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10类。
1.组织机构类;
2.工作动态类;
3.政策法规类;
4.行政许可类;
5.规划财务类;
6.项目管理类;
7.行政处罚类;
8.统计信息类;
9.人事信息类;
10.其他类。
(二)公开方式
1.湖南省民政厅官网。门户网站(http://mzt.hunan.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2.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湖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当面申请等方式提出申请,原民政厅机关自行开设的电子邮箱不再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办理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相关说明
1.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湖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邮政编码:410008;
咨询电话:0731-84502009;传真号码:0731-84511557;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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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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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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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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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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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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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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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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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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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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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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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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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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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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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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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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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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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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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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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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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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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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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速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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