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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2025〕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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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10-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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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2025〕第10号)

湖南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2025〕第10

当事人:湖南惠民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基金会

所:邵阳市双清区保庆中路1105号长安大厦11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3000059940019XY

法定代表人:姜斌           

我厅于202561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2021年度-2023年度连续年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我厅于2025616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既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我厅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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