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索引号:430S00/2020-0300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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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0-09-0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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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 名称: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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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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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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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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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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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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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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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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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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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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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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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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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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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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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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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次,每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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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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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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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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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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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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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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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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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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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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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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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省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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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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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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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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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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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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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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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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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社会团体,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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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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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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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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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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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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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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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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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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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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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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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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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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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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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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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span>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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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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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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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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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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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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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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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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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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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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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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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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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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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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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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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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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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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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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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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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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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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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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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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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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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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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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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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养老机构,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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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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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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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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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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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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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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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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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五)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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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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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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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益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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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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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省内非公益性公墓是否手续齐全、合法审批;对日常经营行为中的墓穴面积、墓区规划、墓区绿化、明码标价、管理费用收取使用、节地生态葬法推广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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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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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༯span> 2.《行政许可法》
⠂༯span>第六十一条⠼/span>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༯span>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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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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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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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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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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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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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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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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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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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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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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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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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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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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