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16日
湖南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因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日常事务性和操作性工作安排而制作的行政公文,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批复类公文、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审议、发布、备案、解释、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民政部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二)不得违法违规增设证明事项;
(三)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六)不得照搬照抄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意见”等,不得使用“法”“条例”“批复”“报告”等名称。
第七条 起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包括听证)、发布、解释、实施后评估、清理、普法等具体工作;厅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厅机关纪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采取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应当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论证或听证。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主要措施、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制作起草说明,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拟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制度与管理措施,重点条文的具体说明;
(三)起草和审查过程,征求意见及争议协调等情况。
起草单位应当编制起草依据,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参考资料的目录,并附上全文。
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公平竞争审查表》以及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一并报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对文稿内容、文字把关后,将相关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根据办公室意见进行修改后,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相关材料报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由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报机关纪委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由机关纪委填写《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报办公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办公室填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厅机关纪委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内容。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的,法规处应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或要求进行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法规处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修改。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或者不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与法规处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将相关理由及处理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未通过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未按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上报、会签、发文。
第十七条 通过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由起草单位报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核,审核后,报请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因重要紧急情况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直接提请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按照厅发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办公室编号后,起草单位应印制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并加盖公章,连同起草说明、起草依据、报请省人民政府登记报告、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等文本资料1份,送省司法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取得《登记通知书》的,起草单位不得再改动,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按照发文规定印制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电子版本发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在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同时应当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且进行政策解读。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时应当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特殊情况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清理。
有效期终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清理。
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一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处室局负责;集中清理由厅党组统一部署,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结果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修改、废止和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2.起草说明参考格式
3.起草依据参考格式
4.公平竞争审查表
5.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
6.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
附件1
湖南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附件2
起 草 说 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过程
三、相关情况说明
湖南省民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3
起 草 依 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
2、民政部关于印发XX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4、……
二、参照的文件依据
1、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
2、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
3、……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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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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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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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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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自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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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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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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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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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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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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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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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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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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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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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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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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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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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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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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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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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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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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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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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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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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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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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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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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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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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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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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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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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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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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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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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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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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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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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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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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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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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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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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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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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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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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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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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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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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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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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自审)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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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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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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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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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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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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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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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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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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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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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处室
自评意见
(由起草处室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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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 £否
2、是否落实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的精神:£是 £否
3、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 £否
4、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是 £否
5、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是 £否
6、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是 £否
7、相关程序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是 £否
8、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取意见:£是£否
9、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是 £否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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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由厅机关纪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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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廉洁性评估:£通过 £存在问题(附具体问题)
评估经办人(签字):
机关纪委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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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
评估单位:省民政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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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象(制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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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过程、评估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为了......,根据......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通知。
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要求,厅机关评估小组对《 》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符合《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是£否),现予呈报。
评估经办人签名:
本机关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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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评估机构或维稳、联席办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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