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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民罚告〔2025〕第7号
湖南省中安创业扶贫基金会:
经调查,你单位从2021年度-2023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6月16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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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民罚告〔2025〕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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