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提出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分八大领域81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作为政府履行职责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范畴。
与民政部门相关的有哪些?湖南民政新媒体为您一一解答。
民政聚焦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共81项,其中与民政相关的公共服务有16项。

一、文件解读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
《规划》列出了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保障全民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做出了重要的制度性安排。
规划提出,要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困有所帮、文体有获、残有所助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二、社会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指导标准: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指导标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3、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服务指导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补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支出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4、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 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指导标准: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5、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指导标准: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6、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服务指导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7、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服务指导标准: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支出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8、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指导标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民政部。

9、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对象: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服务指导标准: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10、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服务指导标准: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11、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指导标准: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12、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1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服务指导标准: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

14、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指导标准: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中国残联。

15、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服务指导标准: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支出责任:缴费资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或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

16、残疾人康复
服务对象: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服务指导标准: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

三、民政重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