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935号建议的答复
王晚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综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截止2017年底,全省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1276.27万人,人口老龄化率18.5%,预计未来全省将每年净增老年人口30-40万,城乡老年空巢率超过55%,70%以上的老人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占比接近20%。近年来,为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着力夯实社区居家养老基础。全省共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小型养老机构等基础养老服务设施5000多个。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35个,为辐射范围内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慰藉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年满60周岁的城市“三无”老人等4类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5项服务内容。全省10个市州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改革试点,其中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常德6个市州被纳入全国试点,是全国6个拥有6个试点城市省份之一,衡阳、郴州、娄底、张家界被纳入省级试点。二是着力推进居家医养服务。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以老年人为重点,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持续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丰富服务形式,将老年人慢性疾病纳入特殊门诊补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目前全省提供居家医养服务的机构有680家,其中提供居家医养服务的医院6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09个,接受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的老年人达116万人次,65岁以上健康管理人数为712万人次,健康管理率达77%。三是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养老护理员已列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补贴标准为550-1760元。省民政厅于2013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省、市、县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培训养老护理员5000余人次。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每两年评定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10家,每个基地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用于其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行业树立典范。四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服务机构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全省税务系统严格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大力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也明确提出,要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探索互助养老服务。
二、关于代表所提具体建议的答复
1、关于民生服务行业起步阶段的税费应予适当减免的建议。 省财政厅在会办意见中提出,近年来,国家先后密集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如今年新出台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降税率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以及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有力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会办意见中提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目前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对民生服务行业起步的税费给予适当减免,但他们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
2、关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应实行财政补贴的建议。目前,国家和省已出台系列扶持政策,由财政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一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并对贫困地区企业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二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三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四是国家已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降低后的1%执行,这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3、关于企业员工培训成本也应实行财政适当补贴的建议。为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国家和省大力支持开展职业培训,并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培训给予补贴。一是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并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提高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费。二是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并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51个贫困县园区企业提高补贴标准。三是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将联合发布《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其中,将社会与家庭服务类补贴标准由原550元-1760元,提高到710元-2290元,增幅近30%。四是湘民发〔2015〕6号文件明确,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支持。利用政府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组织养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4、关于对企业的运营成本应实行差额减免或补贴的建议。从2015年起,各级建立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机构,当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5、关于对合居养老的住宅消防部门应区别对待的建议。根据消防法,合居养老住宅也应该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加强消防安全防范。下一步,对于合居养老的住宅,全省消防机构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服务,主动纳入消防监管,进一步明确并推动落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和支撑,我省虽然开展了一些探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供应不足、发展不平衡、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根据我省养老发展的现状和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19〕5号,结合您提的建议,主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继续深入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并进行推广。二是深入推进医养结合。继续实施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进行健康管理,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水平,完善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化平台,支持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护理人员、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在农村推动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医养结合机构和设施。三是着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在大湘西地区和部分困难山区对贫困对象部分农民劳动力实行一对一技能培训,依托相关职业学校、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行业人员订单、定向和在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加强家庭服务各重要业态高端服务人才定向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鉴定合格的从业人员给予鉴定补贴。拟在新制定的《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中将养老护理员工程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提高养老护理员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四是制定出台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要求,尽快出台我省相关政策意见,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全面健康发展。五是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省民政厅将尽快收集情况,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0731-8450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