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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7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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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3-3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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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70号建议的答复

曹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综合省财政厅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支持社区建设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建设,省民政厅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争取省财政加大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着力改善公共服务条件,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水平。主要做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大力支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服务提供支撑。2011年,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运转和用房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124号),按照该文件精神,2011-2012年,省财政对县城和农业人口超过70%的市辖区所属的无房社区建房按财力分档给予每个社区6-8万元的补助,共安排补助资金2690万元,补助无房社区362个。2013年,我厅又协调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无房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的通知》(湘财社〔201338号),对各县按照人均财力分档给予每个6-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共计安排补助资金9164万元,补助无房社区1506个。同时,省级福彩公益金也不断加大对社区服务设施的资助力度,从2013年开始,每年安排2000多万元支持社区建设。应该说,存量社区无服务用房的问题当时得到了妥善解决。由于社区设立的审批权限在市县政府,此后可能又出现新增社区无服务用房问题,对此湘财社〔201124号文件明确: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企业改制新设社区由改制企业无偿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否则不能通过验收。之后下发的湘财社〔201338号文件再次明确 “20127月之后调整或新增社区的服务用房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省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二是保障社区正常运转,能够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湘财社〔201124号明确我省社区运转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省财政按照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社区运转补助资金4365万元,对各市州、县市区社区运转给予分类分档补助,每个社区补助5000元至15000元。2014年,省财政又大幅提高了运转补助的标准,按照每个社区1-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安排补助资金9068万元,增加了4703万元。三是建立部门联点机制,为社区提供帮扶资助。2015年,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下发《关于推进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和社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湘组〔201519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社区联系点,深入社区指导工作。2017年,我厅提请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0号),要求驻区单位共驻共建,参与社区建设。常德、张家界、益阳等地都由市级领导牵头、驻区单位参与,建立社区联点制度,帮助社区解决实际困难。

二、对代表所提具体建议的答复

诚如代表所言,一些地方在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财政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进程有所滞后。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益阳市南县社区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厅将向益阳市民政局交办,督促和指导市民政局认真研究,妥善加以解决。同时,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省级层面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大社区运转保障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工作需求,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提高社区运转保障标准建议,加大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对社区建设予以支持,推动地方建立财政投入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全省社区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二是进一步完善部门联点共建制度。落实湘组〔201519号和湘发〔201730号关于社区联点共建的有关精神,推动市州、县市区机关单位与所在社区特别是困难社区联点,帮助解决运转保障、设施建设等问题。三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改善社区服务设施。争取省福彩公益金继续加大对社区建设资助力度,撬动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社区经济情况、群众需求、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设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制定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防止一味贪大求洋,追求高标准、大面积、豪华装修,防止负债搞建设。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联系电话:073184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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