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269号提案的答复
周泽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地区特困供养机构政策倾斜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养老服务体系特别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创制,促进转型发展。201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的意见》后,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出台了《湖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湘民发〔2019〕29号),明确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大力提升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2020年,省政府将“新建养老床位50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80%以上”纳入民生实事项目。2016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对工作人员配比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帮助提质增效。每年省级通过彩票公益金、地方债券资金、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用于资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区改造,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从2017年开始,省级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在分配项目资金时,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深度贫困县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以上予以全力资助,安排运转经费在其他县市区的基础上提标10%。三是开展专项行动,提高服务质量。2017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基础设施差、入住率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予以关停关转,整顿了2900多个重大风险隐患,出台了7个省级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公示了全省1937家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名单。四是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发展模式。自2016年民政部、财政部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以来,我省共有长沙、湘潭等12市确定为试点城市。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探索如何更好的开展农村养老服务,益阳、常德等地形成不少好的经验。我省2018年开展省级市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五是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服务。2013年以来,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级每年投入600万元以上组织和资助市州开展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每年省、市、县、机构四级培训10000余人次。2019年省民政厅委托湖南软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了湖南省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平台,探索开展远程教育培训模式。同时各市县通过建立人才队伍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六是制定落实用电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我省于2012年开始实行居民生活阶梯电价政策,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免电费10度。同时,对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根据《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规定,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为0.604元/度执行,较一般工商业到户均价0.737元/度低13.3分/度,较电网不满1KV电压等级供电成本0.761元/度低15.7分/度,居民用电每年享受的电价交叉补贴超过了65亿元。七是加强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门诊医疗保障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对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进行了规范,明确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18%用于门诊保障,其中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服务费)筹资规模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0%;特殊病种门诊基金筹资规模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8%。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落实43个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70%。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两病”患者合并其它靶器官功能损害,达到特门疾病准入标准的,继续按照特门疾病管理,按照70%比例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这些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特困人员与其他参保人员同样公平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方面,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8号)、《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救助帮扶长效机制的通知》(湘民发〔2020〕3号)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住院的,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大病保险方面,《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2号)规定: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多5%,具体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对泸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目前泸溪县共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16家,集中供养了381名特困人员,其中生活不能自理68人,存在设施设备陈旧、入住率低、工作人员配比不够、日常运转困难的问题。我们将根据《湖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结合您的建议,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与泸溪县政府一起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规划建设。新建一批能辐射周边5-6个以上乡镇的中心敬老院,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改扩建一批有失能失智人员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养护单元的敬老院,增强长期照护功能;提质升级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推动一批敬老院转型成为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将服务功能弱、供养需求量小的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重大隐患无法消除的敬老院予以关停,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二是推行社会化改革。在强化老年人福利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职能,保障特困老人的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推进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施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品牌机构,积极探索县域“1+N”(县级老年人福利机构联辖区内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管理体系,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三是提高服务质量。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改造,推进市县安联网建设。防范“保健”市场乱象和非法集资风险。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持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医养结合,满足特困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强服务质量管控,制定基本服务目录,开展第三方评估。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培养职业化敬老院院长和为老服务社工,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到2022年,全省发展2000名以上为老服务社工,50%以上敬老院院长职业化,所有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五是协调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协调发改、水利、医保等部门制定出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水、电、气等费用优惠政策,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9日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湖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贺榕
联系电话:0731-84502246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
邮政编码:4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