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388号建议的答复
毛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湖南推行社会企业认证评估体系建设促进公益事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发展社会企业意义重大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社会企业有助于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弘扬慈善精神,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近些年来,许多企业家积极投身于脱贫攻坚、抗疫防疫、公益慈善事业中来,充分展示了企业的社会担当。但目前我国对社会企业尚处于探索阶段。一是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近些年来,学术界开始对社会企业进行探索式研究,但对社会企业的概念、形式等具体内容,尚未形成权威性、一致性的共识。二是法律尚未明确社会企业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的规定,法人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因此,社会企业无法准确的嵌入到《民法典》规定的法人类型。三是法律没有授权民政部门主管社会企业。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没有授权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企业的主管部门。目前全国各地关于社会企业的政策性文件不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成办函〔2018〕61号),该文件规定的17项重点任务中,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有5项是作为责任单位、6项作为牵头单位、3项作为参与单位,其余的涉及到金融、财税、政府购买均由对应的行政机关作为责任单位。因此,社会企业到底是属于民政部门主管还是市场监管部门主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民政将加大对社会企业的探索和支持力度。我厅将立足自身职责职能,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企业的研究。我厅后期将组织人员加强对社会企业各项政策资料的收集整理,对各地有关社会企业的文件进行分析,适时安排调研和课题研究,对社会企业进行研究。二是进一步引导企业参与慈善活动。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党和政府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我省设立了“湖南慈善奖”,设置了“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等奖项,对企业家进行表彰。我厅将根据法律授权,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扶贫济困、乡村振兴、扶老救孤等公益慈善活动。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我厅将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公众号、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和企业宣传普及《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为营造和谐、幸福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3日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李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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