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周铖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城中村、村改居的建议》收悉,现综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深入推进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问题。我省于2015年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9年被列为全国整省试点省份,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目前,包括岳塘区在内的全省各县市区已全部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等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改革配套政策,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民自治工作,更好地培植乡村振兴强劲动能。
二、关于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的问题。省财政按照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起,将社区运转补助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对各市州、县市区社区运转给予分类分档补助。2014年,省财政又大幅提高运转补助标准,按照每个社区1-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州、县市区财政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本地财力和工作需要,对社区运转经费也给予了适当补助。建议中提出“真正把‘村改居’社区纳入城市社区管理范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由政府承担起原由村负责的市政基础建设、治安管理、卫生清扫等社会事务”,属于当地政府的职责,主要由当地政府保障,省财政将按照统一政策对社区给予支持。
三、关于积极稳妥推行“村改居”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有利于加强基层治理的“村改居”,我们认为应予以支持,建议中提出“一村改一居”、设置工作过渡期、统筹解决办公服务用房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都在普遍推行。“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成员应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选举产生。建议中提出组织开展”城中村”专项调研是十分可行也确有必要的,我厅已制定下发文件进行部署安排。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成熟一个、改设一个的原则,指导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的地方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村改居”工作。
四、关于准确定位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问题。2020年,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减负工作事项清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承担的工作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针对建议中提出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工作职能、公共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我们除了统一出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个清单”外,还指导各地区分村、社区两个类别,建立省示范、市重点、县兜底的培训工作机制,分别举办村、社区干部培训班,帮助村(社区)干部提升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民政部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修订调研,适时提请修订我省实施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同时,指导各地在政策制定、工作推进、考核激励等方面,对村和社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民政厅
2022年5月6日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民政厅基政处 莫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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