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立法亟待破冰
本报记者 刘文韬 沙兆华 实习记者 于振宇
“对社会救助进行立法太重要了!我国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已经建立起来,这就好比大厦的四梁八柱都有了,单单缺一个房顶,就是法律。”
8月下旬,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李江率调研组,来我省开展社会救助立法调研。这表明,自2005年国务院正式启动草案起草工作后,已两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社会救助法,正加快立法的步伐。
“人情低保”、“关系低保”多
【回放】
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观音阁社区居民吴某,2005年在原单位改制下岗失业后,申报获批低保,月保障260元。但其后除小孩在家读书外,吴某到外地打工,月均收入约1300元,其丈夫做生意,月均收入约2000元,家庭总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却仍享受低保。
今年初,区社会救助局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发现吴某这一情况。后经街道、社区进行公开评议,决定取消吴某低保资格。
【声音】
“该救助的得不到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反而得到了救助。这种现象在我省一些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相关法律保障,以致查处和追责均无法律依据,影响了社会救助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发挥。”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说。
2012年,娄底市娄星区审计部门对全区城乡的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审计,发现全区17180户城乡低保户中,有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户1041户2021人,涉及金额275.26万元。其中,72户系有车户、29户为多房户。
近年来,我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文件条例,对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审批程序、救助的标准等作了规范,但实践中有些问题还需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唐世月认为,没有社会救助法的专门授权,救助机构很难全面调查到申请救助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因为银行、证券交易机构等均须依照相关法律为当事人保密,房屋管理、户籍管理机构也无义务协调提供相应的资讯。在这种情形下,就很可能出现漏保、骗保等情况。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规范,目前对于骗保者的惩处措施主要是停保,这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骗保行为的发生。”省民政厅副厅长唐白玉说。
唐白玉呼吁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明确执法主体,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在社会救助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的顶层设计。特别是应提升核查手段,从上到下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业机构,并赋予核对机构行政执法和监察执法权,加大对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违规违法办理低保及申请人蓄意骗保的处罚力度。对蓄意骗保对象除停保外,应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罚。
精神帮助是社会救助的“短腿”
【回放】
8月14日,走进麻阳苗族自治县39岁的残疾人田达文家中,坐在轮椅里的他见有客人到来,却是表情冷漠,不愿多说一句话。
说起儿子,近80岁的老父亲一脸愁容。1999年的一场车祸导致儿子双下肢残疾,媳妇带着孙子离开了家,年迈的父母每天只能靠着捡拾垃圾养活家。而田达文本人自出事以后,就万念俱灰,极度消沉。
了解到田达文家中的困难情况,2011年,县里为田达文家解决了廉租房、办理了低保,县残联还送来了轮椅,并出资5000元为他们家进行了无障碍改造。不过,物资条件的改善,并没有激发田达文生活的热情。他每天只愿意看看电视打发时间,不愿意跟父母交谈,对着康复器材也无动于衷,甚至不愿意被父母推出门外。
【声音】
“如果我们能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地界定救助对象及救助种类、救助形式,使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所需的救助,特别是突破当前救助体系物资援助的范畴,发挥志愿者、社工等社会力量优势,加强针对性的社会服务职能,那么,像田达文这样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工作学院院长史铁尔教授说。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健全阶段,缺乏专门的法律对社会救助定义进行明确,导致社会救助定位较低、内涵模糊、功能偏窄。实际上,类似田达文的救助困境,还普遍存在于许多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刑释解教人员等处于特别的人生困境或其他生活境况的人群身上。这些人群的弱势不一定表现为贫穷,也无法完全用经济指标衡量。而目前的低保制度和五保供养工作更多是以经济收入为标准的基本生活物资援助,缺乏困难家庭的综合需求评估,促进服务对象走出困境的发展性社会服务功能严重欠缺,从而使得服务对象长期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走出困境。
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分散供养标准从2005年供养方式转变之初的年人均500元提高到现在的2576元,集中供养标准则已达到5028元。但不容忽视的是,许多五保户由于家庭变故、生理缺陷等原因,自卑感很强,精神状态低迷消极,生活信心不足。这恰是当前社会救助的“短腿”,重物资帮助,缺乏针对性的精神帮助。
史铁尔建议,社会救助立法,需要在规范物资援助的同时,加强救助体系的社会服务职能,明确给予精神、心理、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像田达文这种情况,如果能有专门人员对他进行心理疏导,使他走出精神困境,也许他能为自己的生活开创一片新的蓝天。
“职业”流浪人员“跑站”现象严重
【回放】
8月16日中午,来自安徽安庆市大官区花亭路街道的居民徐某来到江永县救助站,以没钱回家为由要求救助。但救助站工作人员经全国救助管理系统核实信息时发现,此人已在全国各地200多个救助站申请过救助,最远跑到了黑龙江、广东等地,以流浪救助名义骗取回家的路费100元至300元不等。
工作人员依此表示不能给予救助。徐某却赖在救助站半天不走。无奈之下,救助站工作人员通过报110,在警方的督促下才使对方离开。
【声音】
自2003年以来,我省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20万余人次。但同时,流浪人员救助面临政府救助资源被滥用、“跑站”现象严重,流浪乞讨人员来救助单位自愿申请救助与救助单位主动救助的关系难以把握。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高景然说,当前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是针对城市非常住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主要解决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人员的临时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但面临的问题是,一部分真正符合条件的流浪人员不愿意来申请救助,即使来了,也因回到家乡无生活来源而选择继续乞讨。如河南商丘一名姓李的流浪人员在长沙接受救助站救助后,却转而将救助站为其提供的火车票转手卖掉,获得70多元收入,然后继续乞讨。
来申请救助的反而不少是一些“职业”流浪人员,目的只是骗点钱、交通费,导致救助资源被严重浪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数据,像徐某这样“跑站”的流浪人员,仅去年在全省70多个救助站就达近万人。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一方面需要政府帮助增强流浪人员的‘造血功能’,从‘根子’上解决这类人群的贫困问题,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史铁尔认为,在当前救助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以政府部门为主的情况下,引导、教育、组织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提供相关信息,使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更加及时、有效。同时,结合治安管理法等法规,加强对“职业”流浪人员的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