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春节将至,省委、省政府对受灾群众生活非常关心,省政府戴道晋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做好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为认真贯彻省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冬春救助工作涉及人口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直接体现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直接关系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重要举措。《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对冬春救助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点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实做细冬春救助工作。要按照民政部新修订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程》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动员,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抓紧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冬春救助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大地方投入,尽快拨付补助资金
1月28日,第一笔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已经下拨,第二笔冬春救助资金也将于近期下拨,用于帮助各地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生活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4〕30号)规定,严格落实“省级财政和省以下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负担”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主动商有关部门加大本级冬春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及时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并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尽量简化拨付手续,加快冬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将救灾款物及时、足额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助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三、认真核准对象,严格落实救助程序
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程》的程序准确核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解决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冬春救助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冬春救助政策和救助工作成效,确保受灾群众广泛知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四、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估
要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开展冬春救助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冬春救助资金要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手续齐备、账款相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主动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省厅将适时对各地下拨资金进度、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地要统筹兼顾冬春期间新发灾害的救助工作,及时充实救灾物资储备,满足救灾工作需要,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对本地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厅。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对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要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
湖南省民政厅
201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