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
救助水平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高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4000元/年提高到4300元/年。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由不低于213元提高到不低于229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月人均救助水平高于上述标准水平的县市区,应当确保2021年标准、水平只升不降。
二、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指导标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调研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部署要求,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并纳入2021年度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落实。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共同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按照提标要求足额安排2021年社会救助所需资金预算,切实做好资金兜底保障。
(三)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同时,认真组织好提标资金发放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市州民政部门2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将按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