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老龄办: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现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发展、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全省从事居家上门服务、社区看护照料、机构长期照护等相关工作的养老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5万名,其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2万名;全省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10所以上,毕业生年均超过3000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和老年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扩大养老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完善教学标准和课程体系,为养老护理职业化提供人才支撑。整合优质高职资源,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积极推动康养及大健康管理等重点学科及新兴学科发展,加大中医养生、老年护理等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助推中医药健康服务多业态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养老机构共建实训基地。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中介机构做好培养后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承接相关培训项目,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集中培训、送教上门、轮岗轮训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重点,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轮训,依托急救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依托养老服务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对乡镇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政校企合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推动学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省、市民政部门要与院校共建养老服务学院或养老相关专业,2025年底前每个市州至少与1所院校签约共建,建立1个以上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每个市州至少增设1个以上养老相关专业。省级每年举办全省养老服务政校企对接交流研讨活动,各地定期举办养老人才大集、招聘会等活动,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评价评审
4.扩大职业发展空间。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实行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鼓励引导护理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等相关医疗专业毕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事为老服务相关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做好新职业和新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按规定纳入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评审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降低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门槛,拓宽参与渠道,推广多种服务方式,引导更多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之间有序流转。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物业服务、家政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推动物业、家政服务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探索“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发挥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培养养老服务所需的专业人才。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有意愿的村民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引导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断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7.强化就业创业支持。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多渠道收集符合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需求的岗位信息,形成供给清单,实现供需精准匹配,人才跨地区有序就业。针对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人才短缺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岗位人员配置。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择优竞聘、人岗相适的原则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鼓励设置养老顾问等岗位。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鼓励各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入住的兜底和经济困难对象数量,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乡镇村养老服务一线岗位。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用人实际,盘活岗位资源,创造转岗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骨干按规定择优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专业社会工作科室、设置专门岗位或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到2025年,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实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统筹统管的县市区,所有岗位工作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管理,并负责其工资、绩效、考核等。(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格人才规范管理。深入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养老机构经营主体和人员,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开展失信惩戒。(省民政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
11.加大薪酬保障力度。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考虑养老服务人员的从业年限、劳动强度、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趋势和单位财务状况、工作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薪酬水平,绩效工资分配向养老服务人才、一线服务人员倾斜。指导养老服务企业持续优化内部分配机制,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倾斜。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用工单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人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逐步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补贴制度,畅通养老护理员晋升渠道,逐步建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渠道。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鼓励退休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其执业类别、范围保持不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褒扬激励力度。推动省、市、县定期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竞赛,落实获奖选手物质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积极推荐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建立表扬通报制度,定期开展“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适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予以通报表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深化征纳互动服务,强化精准推送,完善“政策找人”机制,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5.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部门要切实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充分发挥人才改革创新试验田和示范标杆作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措施,支持养老服务等事业单位科学制定招聘计划,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改进招聘方式,公开招聘所需专业技术人才,持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教育部门要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结合行业发展新态势,动态调整增设相关专业并完善教学标准体系,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平台和载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督促指导。发挥省老龄办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分解细化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涉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省养老服务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平台建立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完善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