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2025-06-17 16:44 大 中 小
关于撤销熊海波与SOUDALAT SALEUMPHONH
婚姻登记的决定
熊海波(男,身份证件号:430381********9514),与女方当事人(持“SOUDALAT SALEUMPHONH”身份证件,号码为:PA****728),于2019年7月16日共同向湖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证字号:结婚证字号J430000-2019-001036)。
熊海波于2024年12月12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SOUDALAT SALEUMPHONH的结婚登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司法建议书》(〔2024〕湘01行初515号)。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湖南省民政厅于2019年7月16日办理的熊海波与SOUDALAT SALEUMPHONH的婚姻登记(结婚证字号J430000-2019-001036)。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