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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13-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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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3-07-2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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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活动组织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任职条件等   (二)候选人的产生、参选行为规范候选人差额数、当选条件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规定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有效票认定、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更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本村有选举权的外出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直接通知本人或者通过其家属通知参加选举对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及经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长期外出村民可以不予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因故推迟选举三十日以上的应当根据异动情况重新公布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位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同职位由选民直接提名具体提名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情况、候选人条件和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和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选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向村民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统一的选票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具体投票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   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为监票人   第十九条 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五人的委托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投票结束后应当当日集中选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注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三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并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村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查确认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当选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确认当选无效   第三十条 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所辖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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