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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14-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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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4-03-1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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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之间、居民与邻近单位之间的团结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待业青年的登记管理以及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的推荐考察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发展集体经济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按照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由上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给予指导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胜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五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居民小组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人名额

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将所提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经居民小组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多数居民提出的候选人未超过应选人名额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人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可以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举行居民会议时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二至三名代表参加

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撤销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在三百户以下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公约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居民筹集经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受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受益单位筹集

办理公益事业费用的收支帐目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离、退休国家或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在居民委员会任职的可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把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用房纳入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上收或侵占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属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帮助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110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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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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