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无障碍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679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2-10-12 15:12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1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对划定区域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不实行火葬

省人民政府没有划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和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乡(镇)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土葬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公安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一)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前款第(四)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第十三条 火葬区内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条 阻碍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91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