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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2-040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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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1-12-2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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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

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乡村振兴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1222


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依申请按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特困人员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根据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825/月、农村6500/年为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地区应当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确定的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核算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应自受理信息核对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配合调查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认定时限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区)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程序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二十五条  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当地通过综合研判发现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二十六条  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有效衔接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五章  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低收入家庭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帮扶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第二十九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当比例确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第三十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应专项救助

第三十一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贴)、燃气费减免(补贴)、有线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额度按照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

第三十二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

第三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全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监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十六条  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县级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1222日起施行



链接:《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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