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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索引号:430S00/2014-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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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4-03-1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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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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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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