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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附答记者问

  • 索引号:430S00/2022-0400585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2-09-2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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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附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权威解读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发布时间:2020-07-14 18:47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07-16 20:47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8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


答: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李克强总理多次批示要求抓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完善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2018年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规定在总结清欠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研究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问: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条例》有何意义?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既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也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完善法规制度依法予以治理《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诚信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总结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源头治理、适度监管引导、强化责任义务等措施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三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在获取交易机会、资金周转、风险抵御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做好与现行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衔接的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为各方当事人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避免行政手段不当干预经济活动


问:《条例》在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是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要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问:《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范付款期限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二是明确检验验收要求针对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时检验验收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问:《条例》在防范账款拖欠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禁止变相拖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二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三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问:《条例》在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来源:国务院


信息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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