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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691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2-03-14 16:3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五)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五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六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第六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七十一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七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第八十二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八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八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九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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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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