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14-0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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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9-28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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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2014年9月23日,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签发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公布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为民族独立解放、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是党、国家和军队的宝贵财富。
一直以来,
各级民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
始终站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高度,
怀着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深厚感情,
完善政策措施,
设置专门机构,
配备工作人员,
在日常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体活动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
扎实落实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赢得了普遍赞誉。
新公布施行的《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适应军休工作重心转变,
适应服务管理内容拓展,
适应服务管理标准提高,
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民政部新出台的这部重要规章,
对于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长远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职能定位。
即: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
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是确立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
即: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从民政部门职责角度,
要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
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角度,
明确其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是规范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内容。
即: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
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
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落实具体职责内容。
四是拓展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方式。
提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为军休干部六个“老有”创造条件。
在日常方式上,
要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全时值班、定期联系、定人包户,
确保服务保障不间断;
在重点保障上,
要求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在资源引入上,
要求拓展社会化服务,
引入社会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在自我管理上,
要求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听取情况汇报,
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五是提出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要求。
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明确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同时,
还对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分别作了规定。
六是完善了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措施。
要求工作人员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
掌握服务管理技能,
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
尊重军休干部;
明确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并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要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新公布施行的《办法》,
作为民政部重要规章,
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对于进一步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
更好地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
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必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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