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解读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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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5-10-1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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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合并有哪几种形式?经过哪些意见征求流程?
新湖南客户端2015年10月10日讯(记者周红泉 通讯员吴增兵 邓文艳)乡镇合并,
有哪几种形式?要经过哪些意见征求流程?建制村合并能跨乡级进行吗? 昨天,
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方案出台后,
引发诸多网友和一线乡镇人员的疑问。
对此,
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处长艾天福向新湖南客户端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他特别强调,
合并后新设立的乡镇驻地,
不得新建乡镇治所。
不得设立仍按乡镇体制运行的“办事处”。
乡镇合并有哪几种形式?
可以成建制合并,
也可以拆分合并
对于乡镇合并的形式,
艾天福表示,
甲乡(镇)与乙乡(镇)合并,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成建制合并,
一是拆分合并。
对于建制村合并,
艾天福表示,
建制村合并只能在一个乡级区划建制之内进行,
跨乡级区划建制并村,
事先必须作乡镇区划调整,
报经省政府批准。
另外,
甲村与乙村合并,
可成建制合并,
也可拆分合并,
鼓励尽量成建制合并。
拟合并乡镇,
要走那些征求意见流程?
从村(居)民代表到省,
分四步走
“分四步走。
”艾天福表示,
第一步,
县市区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力量,
携带预备实施方案,
在拟合并乡镇辖区内所有村(居),
听取村(居)代表会议,
并在拟合并乡镇召开有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联络主要领导等乡镇合并座谈会议。
其中,
乡镇党委、政府出具表态性意见,
乡镇人大主席团出具决议。
第二步,
拟合并乡镇政府(甲、乙各方)分别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乡镇合并方案请示件,
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正式区划调整方案,
提请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研究讨论,
其中县委出具会议纪要,
人大出具决议,
政协出具意见。
第三步,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呈报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实施方案请示件,
请示件由县市区民政局代拟。
第四步,
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县一报”原则,
向省人民政府呈报辖区内各县市区乡镇合并调整改革方案请示件,
请示件由市民政局代拟。
其中,
乡镇区划调整中如涉及到民族乡的合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征求各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
省民宗委根据相关要求向省民政厅出具意见。
省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各市州报送的主件和附件材料后,
予以批复。
合并后新设立的乡镇驻地
“不得新建乡镇治所”
艾天福向记者特别强调表示,
合并后新设立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选择,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遵照中央关于禁止新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
不新建乡镇治所。
村委会驻地选择,
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方案,
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委会驻地应选择已成为或可以发展成为本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位置,
且地理位置尽量靠近辖区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变动,
要继续全面保护好辖区内古镇、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
避开洪涝、缺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并与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对合并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
仍然要加强国土规划、集镇规划,
加强集镇建设,
完善便民服务功能,
继续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不得设立仍按乡镇体制运行的“办事处”
艾天福介绍,
并乡镇合村后,
为方便群众办事,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
在被合并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设置片区便民服务中心,
作为服务群众办事的窗口,
但不得设立仍按乡镇体制运行的常设机构,
如办事处等,
搞明合暗不合,
应付乡镇合并工作。
前两轮乡镇合并中已存在此类机构的,
在本次乡镇合并中要坚决撤销,
不留尾巴。
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可设置便民服务点。
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点的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为避免发生界线纠纷
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图统一由省民政厅监制
“各级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图审查批准的主管部门。
乡级行政区划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图由本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后,
提交省民政厅审查批准。
各级行政区划图未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不得付印。
”
艾天福表示,
为保持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避免发生界线纠纷,
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图统一由省民政厅监制,
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基础地理数据,
由有资质的单位制作。
有关行政区划图的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编绘行政区划地图的有关规定标绘。
此轮并乡镇合村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动,
不需重新勘测县级界线,
但部分界线上的界桩坐落地乡镇、村的名称有变动。
省民政厅将汇总并修定界桩标注情况向社会发布,
涉及的县市区要共同重新明确界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的管界责任。
乡镇合并、拆分、建制改变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
艾天福表示,
建制村的合并、拆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区划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包括乡镇合并、拆分、建制改变(乡改镇、乡镇改街道)、性质改变(民族乡)、政府驻地跨村(居)搬迁,
隶属关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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