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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6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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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01-0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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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解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规定》共十条内容,对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由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推动慈善活动在基层开展。

  《规定》强调,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提供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建立慈善与各类社会救助帮扶工作衔接机制,引导和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区域慈善指数。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工作站(室)、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志愿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等,推进城乡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帮助慈善组织以及其他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力量与困难群众进行有效对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慈善活动开展。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信息沟通、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村(社区)单位、居民为慈善活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职责,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检验检疫、通关、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保障捐赠物资及时送达。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必要准备,保证应急状态下捐赠财产准确、及时、有序登记和发放,并及时规范地披露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规定》要求,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消除、降低影响,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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