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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2-040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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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11-1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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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一、出台的主要背景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201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为规范特困人员认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明确提出要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2021年4月民政部修订完善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3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出台的重要意义

全面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年,省民政厅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和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台《认定办法》,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是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更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以落实新制定的《认定办法》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明确。《认定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管理和监督、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级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终止救助供养、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明确认定条件。根据民政部修订完善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要求: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及以上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明确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并参照《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湘民发〔2019〕31号),结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际,对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三是适度调整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调整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三)明确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明确、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一是缩短了审核确认时限。规定审核确认工作要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缩短审核确认时限5个工作日。二是明确要求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受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全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四)加强工作管理和监督。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抽查、核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和发放,丧葬费标准及领取,省市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相关链接: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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