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为积极适应新时代湖南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的工作要求,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指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作用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和管理,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慈善组织
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2.2 慈善信托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3 慈善募捐
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2.4 重要关联方
与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5 关联交易
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6 个人隐私
自然人享有的不愿为特定范围之外人知晓的、且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姓名、通信地址、住所、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自然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应公开的除外。
2.7 统一信息平台
国家民政部于2017年9月1日开通的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 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
2.8 自有网络平台
慈善组织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3 原则
3.1 真实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慈善组织要 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3.2 完整原则
除不允许公开的内容外,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
3.3 及时原则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制度中明确信息公开的时限,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对外更新。
3.4 便捷原则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方式宜保证社会公众或其特定对象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4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渠道
4.1 基本信息
4.1.1 内容
a)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b)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c)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d) 重要关联方;
e)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自有网络平台;
f)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g) 慈善组织的组织架构;
h) 慈善组织的资格证书;
i) 慈善组织的工作团队介绍。
4.1.2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4.1.3 公开渠道
基本信息中a、b、c、d、e、f事项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免予公开),同时可以将所有基本信息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可以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2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4.2.1 内容
a) 年度工作报告;
b) 财务会计报告。
4.2.2 公开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4.2.3 公开渠道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可以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3 慈善项目信息
4.3.1 内容
慈善项目设立时信息的内容:
a) 项目名称;
b) 项目内容;
c) 若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布该慈善信托名称;
d) 若慈善项目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支持的,公布该公开募捐活动名称;
e) 慈善组织与项目合作方合作开展项目的,或资助项目执行方执行项目的,慈善组织采取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项目合作方与项目执行方,宜向社会公开项目合作方、项目执行方的选择标准。
慈善项目结束后的信息内容:
a) 项目结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款项使用情况);
b) 项目审计报告(鼓励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结束时,开展慈善项目评估和慈善项目审计);
c)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且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对慈善项目受益人的信息内容:
a) 慈善组织资助标准;
b) 慈善组织工作流程;
c) 慈善组织工作规范。
4.3.2 公开时限
慈善项目设立时的信息在设立后及时公开;慈善项目结束后的信息在结束后30日内公开;对慈善项目受益人的信息在确定受益人后及时告知。
4.3.3 公开渠道
慈善项目设立时的信息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同时公开;慈善项目结束后的信息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对慈善项目受益人的信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
4.4 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息
4.4.1 内容
a)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
b) 财产状况报告。
4.4.2 公开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4.4.3 公开渠道
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可以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5 重大事件信息
4.5.1 内容
重大财产活动信息内容:
a) 重大资产变动;
b)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c) 重大投资。
关于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大投资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
关联交易信息内容:
a)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b)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c)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d)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e)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慈善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
4.5.2 公开时限
重大事件出现后30日内
4.5.3 公开渠道
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可以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6 定向募捐中的信息
4.6.1 内容
a) 募捐情况;
b) 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4.6.2 公开时限
开展定向募捐时及时告知
4.6.3 公开渠道
向捐赠人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应捐赠人要求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
4.7 对志愿者的信息
4.7.1 内容
a) 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b) 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4.7.2 公开时限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及时告知
4.7.3 公开渠道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
4.8 接受捐赠情况
4.8.1 内容
a) 捐赠人;
b) 捐赠金额;
c) 捐赠时间;
d) 捐赠用途。
4.8.2 公开时限
接受捐赠后及时公开
4.8.3 公开渠道
在不违反不予公开的内容情况下,慈善组织宜在自有网络平台或相关媒体公布。同时,建议慈善组织按照月度、季度、年度的方式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接受捐赠总额。
4.9 需要额外公开的基本信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要求)
4.9.1 内容
a) 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5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b) 慈善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4.9.2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
4.9.3 公开渠道
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可以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10 需要额外公开的慈善项目信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要求)
4.10.1 内容
a) 项目名称;
b) 实施地域;
c) 受益人群;
d) 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
e) 项目的支出情况;
f) 为项目开展提供支持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如有);
g) 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如有)的处理情况。
4.10.2 公开时限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的,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4.10.3 公开渠道
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
4.11 公开募捐活动中的信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要求)
4.11.1 内容
活动前的事项:
募捐方案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活动现场的信息内容:
a)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名称;
b)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c) 备案的募捐方式和公开募捐方案;
d) 联系方式;
e) 募捐信息查询方式;
f)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个人或组织方的有关信息(如有)。
g)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活动后的信息内容:
a) 募得款物情况;
b)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c)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网络募捐的信息内容:
a)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名称;
b)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c) 备案的募捐方案;
d) 联系方式;
e) 募捐信息查询方法
4.11.2 公开时限
募捐方案备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0日前完成;活动现场的信息在活动实施时公开;活动后的信息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公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每3个月一次。网络募捐的信息在实施网络募捐时公开。
4.11.3 公开渠道
募捐方案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当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线下公开募捐活动时,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需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活动现场的信息在统一信息平台以及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发布;活动后的信息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网络募捐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目前已指定3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同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发布相应的募捐信息。
5 信息公开的管理
5.1 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和具体责任部门
慈善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第一负责人,其可以将相应职责授权给本机构其他部门。
慈善组织可以设置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责任部门可以由慈善组织自行进行指定,既可以是既有的部门(如秘书处、宣传部门、行政部),也可以是专门单独设立的部门(如信息公开部)。
5.2 信息公开的部门职责
慈善组织的责任部门的职责如下:
a) 草拟信息公开制度,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理事会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应明确以下事项:信息公开的目的、意义、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时限,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管理等。
b) 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发布,并对已公开信息妥善归档保存备查;
c) 责任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更新。
其他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收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公开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信息公开;并有权向责任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
5.3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审核
5.3.1 收集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部门主动收集信息公开内容,例如对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收集。
其他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主动报告责任部门。报告表见附录A。
5.3.2 整理和审核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核:
a) 确认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获得相应授权;
b) 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5.3.3 信息公开审批
信息公开的内容经责任部门整理、审核后,报第一负责人审批。审批表见附录B。
5.3.4 信息发布
审批通过后,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包括将信息公开内容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络发布、在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准备相应纸质材料、向特定对象发送信息公开材料、联系第三方媒体渠道发布。发布内容和渠道见附录C。
5.3.5 信息公开内容的更新
信息发布后,发现信息内容出现不准确的、不真实情况的,各部门宜及时报告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对情况进行查证,需要进行信息更新的,按照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更新。
5.4 信息公开渠道
5.4.1 统一信息平台
统一信息平台是慈善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
v.cn/)
5.4.2 自有网络平台
慈善组织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等)上发布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章程与制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如有)、接受捐赠情况与公开募捐情况(如有)等信息。
慈善组织的自有网络平台的建设宜做到栏目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5.4.3 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
慈善组织宜在其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评估等级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组织可以在其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提供其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信托工作报告(如有)和信托财务报告(如有)的纸质文本,包含其基本信息、慈善项目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宣传资料,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5.4.4 第三方媒体渠道
慈善组织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第三方媒体渠道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中注明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5.5 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以下信息,慈善组织不宜进行信息公开:
a)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b)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c)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d) 未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e) 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f) 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g) 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
h)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前款中第(b)、(c)、(d)、(f)项中所述信息,经权利人明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若信息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公开信息的征询未有明示同意公开之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附录 A
表A给出了信息公开报告表的样式。
表A 信息公开报告表
报告内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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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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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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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项目信息
□慈善信托信息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
□定向募捐信息
□志愿服务信息
□接受捐赠情况
□公开募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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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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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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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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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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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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