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社团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17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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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12-0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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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社团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HNPR-2025-08017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社团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民发〔2025〕36号
各市州民政局、科技局、科学技术协会,各全省性科技社团:
现将《关于加强科技社团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11月4日
关于加强科技社团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科技社团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目的,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科技决策咨询与服务、科技人才培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普及等业务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科技社团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支持引导科技社团作用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科技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我省科技社团发展迅速,在助力科技创新、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结构布局不科学、内部治理不完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加强科技社团建设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守正创新、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突出科技社团的学术属性、公益属性和社会属性,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科学精神,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通过一系列规范化建设举措,推动科技社团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支持体系、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作用引导机制更加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更加科学,为“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落地见效贡献科技社团力量。
二、健全畅通有序的准入退出制度
1.严格规范成立登记。科技社团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科技社团成立登记的审核,从成立的必要性、名称的准确性、发起人的权威性、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把关。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名称、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章程等方面的审查,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引导发起人签收事先告知书、捐资人签署捐资承诺书。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科技社团业务范围的审核,原则上不允许同一领域出现多个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者大面积交叉的科技社团,防止学术类科技社团异化成行业协会商会。对于登记为科技社团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
2.切实规范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社团确有需要进行更名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依据等资料,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变更后的名称应当明确、清晰、聚焦主业,不得借更名更换主要业务领域。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的,科技社团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新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科技社团的业务范围,并能对科技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依法加强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变更审查,确保科技社团不偏离公益属性。
3.实行分类退出机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僵尸型”科技社团名单目录,实施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对于具有社会存在价值、具备可持续发展基础的科技社团,通过引导换届、变更负责人、督促整改等方式进行激活;对于业务范围交叉、会员单位重合的,引导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进行优化整合,减轻单位、个人重复入会负担;对于组织涣散、运转失灵、服务缺位、长期不发挥作用以及业务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社团,引导其注销,不断减少存量。科技社团自行解散、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原则上采用一般注销程序;因会员数量不足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注销决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参照《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简易注销。
三、健立简明高效的内部治理体系
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总要求,督促科技社团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章程。加强科技社团“两个覆盖”工作力度,推动党组织负责人与科技社团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坚持将党建工作贯穿科技社团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实行党建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组织会员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科技社团高质量发展。
5.健全法人治理体系。科技社团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推动完善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保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表决、理事长(会长)末位表态,对不同意见应予以记录。依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科技社团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在选任负责人前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具有行业或者学术代表性,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职年限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探索实行监事委派制度,对部分具有枢纽型、综合型、中心型的科技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可以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养高超的人士担任监事。
6.提升秘书处职业化水平。鼓励科技社团实行聘任秘书长制,推行秘书长专职化履职,力争到“十五五”规划末期专职秘书长配备率达到30%。加强秘书处专职人员建设,省级科技社团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在2人以上、市县科技社团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在1人以上。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申请成立登记科技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不得审批同意;已成立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纳入抽查、换届和年检整改范畴,降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得分权重。科技社团应当加强对专职人员的任职培训,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予以保障。
7.优化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科技社团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能力,科学设置分支(代表)机构。科技社团设置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报告手续,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学术性的科技社团分支机构在本学科范围内分类设立,行业性的科技社团分支机构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名称设立,其他类别的科技社团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者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避免分支机构之间业务范围的重复与交叉。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分支(代表)机构不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分会会长(主任委员)1名、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人选由科技社团秘书长提名或者分支机构酝酿推荐,并报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科技社团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对不开展活动、作用发挥不明显、业务范围重复与交叉的分支(代表)机构要及时调整、清理。
四、构造常态长效的活动管理体系
8.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科技社团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认证认可、标准研制、业务培训、咨询评估等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政策和章程的相关要求,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科技社团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活动名称、活动内容、社会捐赠赞助等事项。科技社团以“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参与其他主体合作开展活动的,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过程监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或会员参加会议、培训等各类收费活动或者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科技社团要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会刊、期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的意识形态管理,严把信息发布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9.规范评比表彰活动。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规范开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支持科技社团依法开展业务性质的人才评价、技术成果评价与学术评议等技术评估。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社会组织设立科学技术奖,指导科技社团制定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和运行管理制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10.推动学术自律自净。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科技社团将学术自律自净有关内容载入章程,并依法办理章程核准手续。支持科技社团参与科研活动行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学科学术评价规范制定和实施,规范开展学术调查、学术评价等工作。引导科技社团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常态化开展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等教育,宣传科研诚信、科技伦理、作风学风等相关要求。规范科技社团举办学术期刊,落实“三审三校”等编辑出版制度,严禁转让期刊出版权,不得将组稿、征稿工作委托给第三方。
五、构建社会认可的作用发挥机制
11.助力“湘智兴湘”行动。科技社团要充分发挥社会化引才作用,利用国际国内大型科技活动的时机,引导会员单位采用全职引进、挂职兼职、产学研用联合攻关等方式引进湘智人才来湘创新创业。鼓励科技社团推荐行业优秀人才进入湘智人才数据库、省科技人才信息库。发挥科技社团作用,链接院士资源为湖南发展建言献策、把脉问诊。支持科技社团联合湘智人才共同申报国家和省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社团与省内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特色院系、特色专业,推动产教研用深度融合。支持科技社团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博士创新站,围绕所在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深入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12.打造特色专业品牌。支持科技社团深化“一会一品牌”建设,每个科技社团至少打造一个专业活动品牌,积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议论坛,促进我省科技工作者与海内外科技人才的学术交流。积极参与“科创中国”系列活动,聚焦园区主特产业,探索“科技社团+产业园区”服务模式;实施“小巨人”企业服务项目,支持科技社团定向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入企业联合解决技术难题,驱动企业转型升级,探索“科技社团+小巨人企业”服务模式。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探索用技术经理人赋能科技社团成果转化。支持科技社团建设专业化科技创新智库,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决策咨询报告。
13.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围绕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建设,用好用活“一带一部”区位优势、产业比较优势与叠加政策优势,依托中非经贸合作、港洽周等合作平台,支持科技社团随湘企、湘品走出去,鼓励科技社团会员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兼职,不定期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开展海外科技培训、援外技术服务和文化交流合作。支持我省科技社团依照有关规定适当发展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
14.加大培养扶持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社团开展科技人员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等工作,支持科技社团相关人才申报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社团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支持力度,在所主办会议、主管期刊及组织的学术评奖中为青年科研人员提供更多交流和发展机会。畅通科技社团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渠道。鼓励已退休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专业水平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党政干部兼职审批要求在科技社团兼职担任主要负责人,发挥老带新作用。实行专家学者指导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结对帮扶活动,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加大大学生科技人才孵化培育,成立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类社会团体,支持大学生科技人才培养和创业。
六、完善规范有序的监督管理体系
15.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社团依法登记,并通过年检、换届、抽查、评估、执法等方式,督促指导科技社团强化内部治理、提升管理水平。科技行政部门要支持科技社团广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推荐和奖项设置等工作。科协部门要制定高水平的科技社团建设标准,优化科技社团支持体系,指导所主管的科技社团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主体作用,为科技社团强化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科技社团先进典型,协同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16.创新监督管理手段。要依托湖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平台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和预警机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完善科技社团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机制,强化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查处。强化对科技社团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科技社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科技社团采取不同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加强培训宣传,加大科技社团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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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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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