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5-1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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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12-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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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意见
HNPR-2025-0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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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民发〔2025〕34号 |
湖南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节地生态安葬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节地生态安葬标准体系
(一)明确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标准。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价值导向,倡导采用格位葬、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实现安葬活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节地生态安葬率是指当年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数量占当年骨灰和遗体安葬数量的比例。具体葬式葬法包括:1.立体安葬: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安放20年以上;2.节地型墓位安葬:公墓内骨灰安葬的单人或双人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3.生态方式安葬:在公墓内采用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入土安葬骨灰,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如树葬、草坪葬、花葬等);4.不保留骨灰:在规定区域进行骨灰撒散、江(河、湖)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处置方式;5.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土葬改革区公墓或规定区域内的遗体安葬,单人或双人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6.遗体深埋安葬:在规定区域将遗体深埋2米以上,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7.民族特色安葬:少数民族群众长期沿用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且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其他葬式。
(二)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严格落实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加强对安葬(放)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全周期监管,确保节地生态安葬率逐年提升,原则上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每年新开发墓区生态安葬比例不低于50%。墓葬项目建设用地包括墓区、办公区、墓园道路、停车设施、绿化和其他建筑等用地。严格控制墓位(包括附着物)占地面积,原则上单人墓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0.8平方米,推动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骨灰塔楼廊等设施建设要优化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美观与实用有效结合。树葬、草坪葬、花葬要确保植被覆盖率,维护周边生态环境;土葬区应加强公墓建设与安葬行为监管,规范安葬秩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三)完善绿色低碳祭祀服务规范。按照民政部《骨灰海葬服务规范》《公墓安葬服务规范》《公墓祭扫服务规范》《网络祭祀要求》等推荐性行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祭祀服务规范,推动祭祀服务标准化发展。创新祭祀方式,运用数字化技术搭建实物或虚拟公共纪念载体,打造“线上+线下”便捷祭扫场景,满足群众跨越时空追思需求。建设生态安葬纪念设施,开展生态安葬纪念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生态葬法,提高节地生态安葬参与度。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开展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挖掘慎终追远的传统殡葬文化内涵,引导群众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逐步转变为以精神传承为主的祭扫观念。
二、加快节地生态安葬服务设施建设
(四)科学统筹生态安葬用地规划与供给。统筹规划全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布局,构建“生态优先、分类施策、城乡协同”的设施布局体系。各地民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远近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现有殡葬设施规模、空间分布情况和本地人口变化趋势,合理测算未来一段时期新增公益性殡葬设施空间需求,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编制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明确城镇、乡村殡葬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并充分衔接林草保护利用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后,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将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殡葬设施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裸土地等其他土地,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荒山荒沟等建设殡葬设施,新建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和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地,鼓励结合矿山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等统筹安排。构建“县级统筹、乡镇覆盖、村级补充”的全域覆盖三级殡葬设施网络,形成布局合理、供给均衡的节地生态安葬用地保障体系。
(五)加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行多元化生态安葬模式,火葬区重点发展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等集约型安葬方式,鼓励骨灰撒散、深埋等不保留标记的生态安葬方式。土葬改革区倡导遗体深埋、以树代碑,逐步降低硬化墓穴占比。推动生态功能融合发展,结合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等生态工程,在洞庭湖流域、湘江沿岸、长株潭生态绿心等重要生态区域优先规划生态葬区,打造“墓园即公园”的绿色人文景观,实现安葬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共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生态安葬纪念园,打造具有湖湘特色、人文艺术化、生态园林化的高质量、精品化生态公墓。
(六)实施散坟生态化治理和老旧墓区生态化改造。推广益阳南县和常德安乡县散坟生态化治理经验,建立“分类施策、重点突破”机制,通过拆除硬化设施、迁移深埋、植被覆盖等综合措施,推动散葬坟墓与自然生态融合,实现“见山见水不见坟、见林见绿不见墓”治理目标。开展超标准大墓、豪华墓生态化治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连片老旧坟墓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景观设计打造生态景观带,推动园林化改造,建设生态化园林墓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不推山、不砍林、不硬化的林下殡葬新风建设生态安葬区,实现森林经营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依山而建,推行墓穴深埋不留坟头、墓体不进行水泥石材固化标准,以植花植草替代水泥石材硬化。
三、完善节地生态安葬激励保障机制
(七)健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2026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生态安葬的,除享受奖补政策外,可免除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奖补范围,引导更多群众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加强绿色殡葬技术研发,推广环保材料应用,探索新型材料修复墓穴工艺,减少不可降解材料的使用。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鼓励使用无毒、可降解材质的安葬制品,对使用环保殡葬用品的群众以及带头推行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四、强化节地生态安葬协同治理机制
(八)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殡葬改革的倡导方向。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统筹宣传教育引导,依托新媒体平台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通过公益广告、文明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节地生态安葬理念,将节地生态安葬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政府管价范围内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价格;科技部门要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需要合理安排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要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审批管理,保障用地供给,依职责加强违法占地建设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态安葬设施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监管,监督责任主体做好日常生态环境管控;农业部门要结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协同做好设施规划、审批与管理;林业部门在县级林地保护规划中根据森林资源现状与相关用地部门进一步优化安葬设施选址范围,为已规划或即将规划的安葬设施项目合理“留白”,指导做好生态安葬,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用林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墓碑制售场所的整治,规范墓碑石材市场秩序,从源头阻断修建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等违规行为。
(九)发挥基层自治与社会参与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节地生态安葬理念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通过创新引领、文化侵润,使节地生态安葬成为社会新风尚。优化便民服务,推广“一站式”联办服务,推动红白理事会协助群众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等手续,简化办事流程、减轻群众负担。常态化开展移风易俗主题活动,鼓励基层探索绿色殡葬新模式。
(十)构建全方位宣传工作格局。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宣传格局,拓展宣传阵地,开设节地生态安葬专题专栏,深入传播节地生态安葬观念。开展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活动,坚持清明、中元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组织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骨灰集中撒散、江(河、湖)葬等示范性活动。挖掘传统殡葬文化中的生态元素,将节地生态安葬与厚养薄葬、生态保护理念相结合,打造生命文化宣传品牌。鼓励和支持各地建设生态安葬纪念园、生命文化公园等,展示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营造尊重生命、爱护环境的殡葬文化氛围。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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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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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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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
湖南省财政厅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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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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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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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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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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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