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与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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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1-0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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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5-08029013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与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湘民发〔2025〕49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湖南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与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9日
湖南省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与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与换届选举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和筹备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活动。
社会团体换届,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章程规定,对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会员意愿,遵从民主办会,依法依规开展成立登记与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条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开展成立登记与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要求
第五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吸收的会员应当分布于全省并具有一定学术或行业代表性。
社会团体会员构成应当符合以下对应要求:
(一)学术类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相关领域从事理论研究或技术实践活动的专业人员、组织组成;
(二)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同行业经济组织组成,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三)专业类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同一领域的各类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组成;
(四)异地商会会员主要由成立登记地以外来自同一原籍地的经济组织组成;
(五)联合类社会团体的会员由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进行横向交流组成。
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作为驻会代表,代表该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相关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驻会代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驻会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二)一名自然人在一个社会团体只能代表一个单位会员;
(三)单位会员调整其驻会代表,须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单位会员选举为会长(理事长、主席)单位、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单位的,由驻会代表出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第六条 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不超过200个的,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社会团体可依照章程规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1/3,且最低不得少于70个。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但会员代表原则上不低于300名。
第七条 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最低不得少于9人,最高不超过200人,且应为奇数。
第八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根据需要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奇数。
第九条 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社会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2 ,且最多不得超过 40 人;社会团体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且最多不得超过 40 人。
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条 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主席)担任。会长(理事长、主席)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按章程规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担任。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会长(理事长、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由驻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置监事或者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监事或者监事会。
会员人数超过100人(含)的社会团体,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组成,均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且不得由社会团体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兼任。
对于会员人数众多、具有枢纽型、综合型、中心型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社团,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养扎实的监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
第三章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第十二条 拟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应当符合社会团体成立的基本需要,原则上由6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担任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协会主要由从事该领域活动的企业发起,异地商会以同一原籍地人士在湖南投资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发起,学术类社会团体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相关学科带头人发起,其他专业类、联合类社会团体由从事该领域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起。
(二)发起单位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成立2年以上,发起人应当在本地连续工作2年以上,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且在本社会团体相关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
(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发起单位,也不能成为会员。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社会团体首届负责人。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所有发起人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筹备期出现的问题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发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的申请,并将拟定的社会团体名称、发起单位名单、申请报告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有关部门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其职能应能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该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有关部门应当一并对社会团体名称的准确性、发起人的代表性、成立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件至民政部门。
有关部门同意担任行业管理部门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出具担任行业管理部门的公函,并对社会团体名称的准确性、发起人的代表性等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发起人应当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登录“互联网+民政政务服务”系统提交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表等资料。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发起人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建社会团体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对筹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集体商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相关会议需制作会议记录、纪要,并妥善保管。
筹备组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制定社会团体入会条件、会员标准,积极吸纳发展会员,会员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五条相关规定。筹备组应当制定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通过租赁、无偿提供等方式,选定社会团体住所,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无偿使用证明等权属材料。
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凭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核准社会团体名称的有关证明以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公函,到银行开具临时账户。
筹备组应当积极筹措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人同意捐赠的,应当将捐赠资金汇入社会团体临时账户,并在成立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捐资承诺书。
筹备组在收到注册资金后,应当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起草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具体内容参照《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筹备组应当起草社会团体财务、资产、档案、印章、会费等管理制度,提交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酝酿推荐社会团体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先由综合(行业)党委负责初审,没有设立综合(行业)党委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兼(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进行全面摸底,在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酝酿党支部负责人人选,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同步申请成立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会费标准,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湘民发〔2025〕2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资料准备齐全,在“互联网+民政政务服务”系统填报,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及负责人,审议章程草案等事项,会议按照本指引第五章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在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后,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预审,在“互联网+民政政务服务”系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成立登记资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会员名册、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负责人名单;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秘书长专职承诺书、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六)章程及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七)验资报告;
(八)办公场所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成立社会团体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刻制印章,到银行申请基本账户,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携法人证书、章程、印章等资料,到财政部门领取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章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在本届任期届满3个月前筹备换届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中行业协会商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具体承担以下事项: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公布会员名单;受理对会员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四)组织提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五)制定会费标准调整方案;
(六)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八)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九)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理事会可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本条第一款有关职权。换届选举委员会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7-15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任(主席)1名,主持换届选举相关工作。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会员资格审查。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多次不参加活动、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理事会应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吸收入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会员(代表)自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合推荐、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选举前,应当将负责人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其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先由综合(行业)党委负责初审,没有设立综合(行业)党委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不得进入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将《会员(代表)名单》《理事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负责人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会员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名单应及时公示。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换届审计,对本届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基准日截至换届大会召开前3个月。
换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社会团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整改未到位的,不得组织换届。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
(二)负责人及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名单;
(三)名誉职务人员名单;
(四)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报告;
(五)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
(六)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七)换届选举办法、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八)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报批报备材料;
(九)拟制选票票样;
(十)重大事项报告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理事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30日,将上述换届选举材料报与理事会会议纪要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互联网+民政政务服务”系统上传换届选举资料,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召开换届选举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负责人,会议按照本指引第五章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30日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以下材料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选举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报党委社会工作部、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一)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纪要(含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全景照);
(二)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新一届负责人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六)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册;
(七)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或章程有修改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核准手续。
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于选举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的,原则上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经章程明确规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可以通过理事会会议决定届中增补理事。增补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五章 选举会议
第三十七条 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换届会议,须提前15日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发出选举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等会议通知。
会议名称为“社会团体名称+第X届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大会,选举委员会须提前准备选票、票箱,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以及表决形式、候选人姓名、拟任社会团体职务与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应当印制社会团体筹备组名称或者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选举委员会须妥善保管选票、票箱,选举前不得泄露,选举完成后进行归档。
社会团体筹备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印制两套正式选票,并以醒目颜色作为区分,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九条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筹备组组长担任主持人,筹备组组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筹备组指定1名发起人主持。
换届大会一般由拟任会长(理事长、主席)主持,会长(理事长、主席)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指定1名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四十条 筹备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应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总监票人1名,唱票人1名,监票人与计票人若干名。但是,负责人及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唱票人、监票人与计票人。
第四十一条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形式进行,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事项中,制定和修改章程须有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间接选举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实行间接选举的,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清点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和因故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人数,通报会议是否有效,介绍会议主要议程,宣布会议开始;
(一)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二)宣读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批复文件;
(三)听取和审议筹备工作报告(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换届大会);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大会,如涉及此议题);
(五)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换届大会);
(六)听取和审议章程制定说明(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听取和审议章程修订说明(换届大会,如涉及此项议题)
(七)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告(换届大会);
(八)听取和审议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及名单;
(九)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计(唱)票人及产生情况说明。
第3至9项内容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十)听取和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听取和审议会费标准修订的说明(换届大会,如涉及此议题);
(十一)选举理事、监事。
以上2项内容应当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
(十二)宣读会费、理事、监事表决结果。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一)召开理事会
1、清点理事到会情况,实际到会理事人数超过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由主持人向大会进行通报;
2、介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3、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法定代表人;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理事长、主席)提名,理事会可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聘任。
4、宣读计票结果;
(二)召开监事会(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与理事会同步、分开进行)
1、介绍监事长候选人产生情况说明;
2、原则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监事长;
3、宣读计票结果;
第三阶段:继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宣布新当选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法定代表人名单;
(二)当选会长(理事长、主席)作就职演说;
(三)大会闭幕。
第四十三条 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
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实行直接选举方式的,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清点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和因故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人数,通报会议是否有效,介绍会议主要议程,宣布会议开始;
(一)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二)宣读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批复文件;
(三)听取和审议筹备工作报告(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换届大会);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大会,如涉及此议题);
(五)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换届大会);
(六)听取和审议章程制定说明(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听取和审议章程修订说明(换届大会,如涉及此项议题)
(七)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告(换届大会);
(八)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唱)票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第3项至8项内容由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举手表决通过。
(九)听取和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听取和审议会费标准修订的说明(换届大会,如涉及此议题);
(十)听取和审议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以上2项内容应当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
(十一)宣读计票结果;
(十二)当选会长(理事长、主席)作就职演说;
(十三)大会闭幕。
第四十四条 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团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书面委托需载明委托人姓名、单位、受托人姓名、单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字(单位会员需加盖公章),并附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每名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2人。委托投票情况应当向会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致使选举无效,应当重新进行选举: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
(二)参加投票的理事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
(三)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四)候选人以金钱、财物或其他方式贿赂选举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换届选举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30日。未经批准擅自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进行选举的,认定为无效选举,并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向社会公开宣布选举无效声明,并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在完成报批手续后30日内重新组织选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和换届选举工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和换届选举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实施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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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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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