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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09-0021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09-01-04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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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管理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具体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其管理的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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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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