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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3-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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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3-06-2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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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总体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建设大力推进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立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积极推进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评估项目完善自然灾害评估工作程序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指标体系探索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形成机制健全、程序严谨、指标系统、方法科学、责任明确的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决策依据更好地服务于受灾群众   二、评估原则   客观全面评估工作应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救助工作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及时高效根据不同评估事项的特点和时间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报告评估结果确保评估工作的时效性   公开透明评估工作的程序、标准、方法、过程及结果凡是可公开的应适时向社会公开确保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三、评估事项   自然灾害救助评估主要包括救助准备评估、应急救助评估、灾后救助评估和年度综合评估   (一)救助准备评估   1.灾害风险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可能影响范围和损失进行评估   2.救助需求评估: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可能需求进行评估   3.救助能力评估:对本行政区域救助工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法规、资金物资、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二)应急救助评估   1.灾害损失评估: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损失发展趋势进行评估   2.应急救助需求评估:对应急期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情况以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3.应急救助绩效评估:对应急期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三)灾后救助评估   1.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对因灾倒塌、损坏农户住房情况以及重建和维修救助资金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2.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对因灾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情况以及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3.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对因灾需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救助人员情况以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4.灾后救助绩效评估:对因灾倒塌、损坏农户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四)年度综合评估   1.年度灾害损失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当年灾害损失总体情况及单灾种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2.年度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对本年度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际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四、评估流程   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一般情况下组长由本级民政部门领导担任成员视情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二)确定评估事项根据灾害过程和救助工作的不同阶段确定评估事项   (三)确定评估方法根据评估事项和评估时限选择评估方法注重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室内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   (四)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根据评估事项特点制定评估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评估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人员分工、准备工作要求等   (五)细化评估标准根据评估事项的核心指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各项评估标准   (六)收集分析评估信息信息的收集整理要及时、全面、准确要重点分析评估灾害风险、灾害损失和救助需求以及救助工作的情况   (七)撰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事项确定评估报告的结构和形式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有分析、有结论、有建议等   (八)审核和上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完成后经审核后及时上报   五、评估指标   为避免各地在评估时没有统一指标或指标过细、不易操作等情况每个评估事项只设定核心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构建具体量化的评估指标   (一)救助准备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年度自然灾害发生趋势及预判本年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可能需求救灾资金预算安排救灾物资储备与救灾装备配备灾情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物资应急调运机制建设应急救助预案、工作规程制修订及救灾演练救灾人员培训计划编制与落实灾害信息员队伍和应急避难所建设等情况   (二)应急救助评估指标   1.灾害损失评估主要包括受灾区域和人员、房屋和农作物受灾等情况   2.应急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需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数量需救灾资金数量需临时住所、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类救灾物资数量   3.应急救助绩效评估主要包括是否能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规定的时间内了解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灾情及趋势是否能及时了解、掌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和物资的数量是否能按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机制是否能确保应急期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治   (三)灾后救助评估指标   1.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倒损农房间数、户数及需重建或维修农房间数、户数需救助对象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重建或维修救助资金数量本级安排恢复重建资金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恢复重建资金数量   2.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对象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   3.冬春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和伤病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对象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4. 灾后救助绩效评估主要包括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了解、掌握因灾倒损农房需恢复重建的间数、户数及救助资金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了解、掌握过渡期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数量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因灾冬春期间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户数和资金总量需救助人数和户数的构成及需救助时段情况是否制定并实施了救助工作方案是否制定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是否能公开、公平、公正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救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四)年度综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全年灾情会商核定情况全年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应急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捐赠、减灾等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发布与宣传情况减灾救灾政策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评估时限   (一)救助准备评估时限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1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   (二)应急救助评估时限   1.灾害损失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评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及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省级、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害损失的核定评估工作民政部组织的特大灾害损失评估应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应急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评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需求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助需求评估   3.应急救助绩效评估灾害发生地省级、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启动本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应在应急救助基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助绩效评估   (三)灾后救助评估时限   1.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灾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房屋倒损数量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   2.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应急救助后期组织开展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在应急救助后期开展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冬春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0月2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全国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评估工作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立即逐级上报   4.灾后救助绩效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在过渡期救助、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结束后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后救助绩效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特大等级的应在过渡期救助、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后救助绩效评估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次年的6月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0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全国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   (四)年度综合评估时限   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2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评估理念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自然灾害救助评估的理念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大力推进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全面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受灾群众   (二)加强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面临的困难多各地民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作为救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切实解决评估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健全评估机制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涉及范围广、协调事项多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机制建设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规程明确互动联动的工作方式注重培养专家队伍及第三方力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逐步形成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机制   (四)实施分类指导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不同在推进评估工作时省(区、市)民政厅(局)要针对各地(市、州、盟)、县(市、区)评估工作的基础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法推进评估工作当前要重点推进灾害损失和需求评估   (五)注重成果运用评估的目的是提供救助决策依据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发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地民政部门要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它作为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的重要措施和制度性保障   (六)加强数据库建设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离不开灾情和救助工作数据及相关基础数据各地民政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灾害损失数据、救助工作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社会经济背景数据等逐步建立本地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基础数据库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提供翔实的数据   
民 政 部 2012年8月28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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