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无障碍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2081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4-02-18 09:08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假肢装配服务中心等   (3)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   (4)慈善和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救灾储备仓库、安置农场等   (5)社区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   (6)其他民政事业单位   2. 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民政类社团、基金会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民政事业单位和民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民政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 民政部门主管的新闻报刊、信息档案、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岗位类别设置   6.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民政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民政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9.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民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民政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民政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 民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民政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民政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民政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民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 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2.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 特设岗位是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特点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 民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 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27.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8.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9.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0. 民政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3.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民政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6.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7.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8.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9. 民政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 民政部直属的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民政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1.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2. 地(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 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 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民政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 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7. 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民政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 根据民政领域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民政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 民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1.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民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2.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3. 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4. 民政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5. 岗位设置管理是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6.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精神   57. 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民政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8. 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919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