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 索引号:430S00/2014-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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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2-1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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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提升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为着力点,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有计划地为这些地区输送和培养科教文卫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为促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从2011起至2020年,
每年引导10万名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到“三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每年重点扶持培养1万名“三区”急需紧缺人才。
三、工作原则
1、统筹推进、分项实施。
计划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筹推进,
分为教师专项、医务工作者专项、科技人员专项、文化工作者专项、社会工作者专项等五个专项部分,
在整合现有相关工作载体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
统一部署,
分头实施。
2、条块结合、上下联动。
各专项实行行业主导、地方落实,
有关部门制定专项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
各地结合实际具体落实。
充分利用各级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工作渠道,
把计划实施与扶贫开发、经济开发、科技开发紧密结合起来。
3、需求为本、形式灵活。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以满足“三区”公共服务领域人才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才选派和培养工作,
促进长期工作与短期服务、个别选派与团队选派、内部调配与外部支援等相结合。
四、基本要求
1、支持范围。
以县为基本单元,
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
针对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实际,
各专项可制定专门计划,
实行相对特殊的组织形式和政策措施。
2、人员范围。
参与选派和培养的人员主要是优秀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工作等公共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兼顾受援地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
选派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
3、选派范围。
以就近就便、本省调配的形式为主,
调动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人才资源和培训资源支持省内受援地。
对人才资源和培训资源相对薄弱的省区,
可依托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渠道组织跨省支持。
4、选派要求。
选派人员到“三区”工作,
应安排到县、乡一级有关单位一线的专业工作岗位,
以全日工作形式为受援地提供服务,
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选派人员到“三区”开展短期服务,
应设立必要的服务项目,
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
5、培养要求。
为“三区”培养人才应依托行业培训资源,
安排到省会城市、中心城市有关单位参加脱产培训或岗位锻炼,
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培训时间。
对在“三区”领导、创办社会事业的重点人才,
要纳入培养范围,
并从各行业实际出发,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简化登记程序等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于以帮助。
五、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
本计划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
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
中央组织部会同各参与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
负责计划的设计、管理和监督,
向各专项分配选派(培养)任务。
协调小组建立各项必要的工作制度,
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
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责任分工。
教育部、卫生部、科技部、文化部、民政部分别牵头负责教师专项、医务工作者专项、科技人员专项、文化工作者专项、社会工作者专项的组织实施。
牵头实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专项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任务要求、组织形式、保障措施以及监督评估等,
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完成分配的选派(培养)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各专项牵头部门制定政策支持措施。
各有关省区市成立由组织部门牵头,
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卫生、扶贫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构,
统筹计划及各专项在本辖区的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接受选派(培养)任务的单位在行业部门指导下,
负责执行选派(培养)任务,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受援单位在行业部门指导下,
提出受援需求,
负责安排工作(服务)岗位,
为选派到受援单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任务分配。
教师专项每年选派教师约3万名,
培养3000名;
医务工作者专项每年选派医务工作者约3万名,
培养2500名;
科技人员专项每年选派科技人员约2万名,
培养2500名;
文化工作者专项每年选派文化工作者约1.9万名,
培养1500名;
社会工作者专项每年选派社会工作者1000名,
培养500名。
各专项承担的选派(培养)任务,
根据计划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4、实施步骤。
计划实施周期为2011年至2020年,
计划的目标任务、具体工作和政策措施实行年度部署、动态调整。
2010年底,
制定计划总体实施方案。
2011年,
制定发布各专项实施办法,
选择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集中选派(培养)工作试点。
2012年,
对集中选派(培养)工作试点情况进行评估,
完善政策措施,
全面部署实施。
2015年,
开展计划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评估,
总结阶段工作经验,
适时调整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形成较完善的工作机制。
2020年,
对计划十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综合评估,
对后续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六、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
对选派到“三区”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应在职务安排、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
认真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各专项牵头实施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行业人才工作特点,
制定完善引导政策。
要与国家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相衔接,
及时调整完善本计划的政策措施。
制定表彰奖励政策,
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优秀人员,
以及落实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并享受相应政策。
2、经费保障。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建立“三区”人才计划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专项实施部门根据实际选派和培养的规模、服务和培养的具体形式等,
合理核定各项费用,
提出选派(培养)工作的经费预算。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为实施各专项提供经费支持。
有关部门原有项目纳入专项实施方案的,
项目经费按原定办法继续执行,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标准。
选派工作经费由选派单位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选派人员到艰苦地区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及培训费用等。
培养工作经费由接收单位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开展教育培训和补助受训人员食宿。
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
明确使用范围,
严格拨付程序,
强化审计监督,
保证专款专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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