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5-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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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5-07-0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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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
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要求,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当前,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
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
开展“救急难”工作,
让突遇不测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去生存之虞、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
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
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
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
在“救急难”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探索创新,
先行先试,
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二、认真落实“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体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
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
不断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
在对象范围上,
将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并细化“急难”事项的具体情形;
在标准设定上,
立足“托底线”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既要量力而行,
又要尽力而为;
在救助程序上,
既要规范操作,
又要做到方便快捷、及时救助。
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
有序扩大试点范围,
加大资金投入,
科学确定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覆盖所有贫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在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等方面,
原则上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持一致;
简化结算程序,
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做好日常救助工作的同时,
积极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落实好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员、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
并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
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
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办理,
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
县级民政部门要开通“12349”社会救助热线,
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着力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处置机制,
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
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的窗口,
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
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
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部门协作,
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三)加强慈善衔接。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
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以“救急难”为主题的慈善活动,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着力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救助项目,
以及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
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
做到各有侧重,
相互补充,
形成“救急难”合力。
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
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急难”工作。
(四)创新服务方式。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
积极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服务。
更加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
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承接方式,
在给予急难家庭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
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的急难家庭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帮扶服务,
增强急难家庭战胜困难、摆脱困境的勇气和信心。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救急难”工作的方法,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具体程序,
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
(五)提升救助效益。
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功能作用,
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之间的有效衔接,
丰富完善现金救助、实物救助、转介服务相结合,
物质帮扶与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相补充的救助方式,
形成制度合力,
提升救助效益。
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
在发挥好救助管理站点、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作用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救助保护机构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临时安置、对象接送、转介服务等方面的优势,
提升服务功能,
拓展服务对象范围,
为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
整合、规范有关社会救助资金,
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
强化“救急难”工作资金保障。
三、做好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推荐报送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期“救急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对本省(区、市)的试点单位逐一进行评估,
在此基础上,
推荐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原则上以县(区、市)为单位,
并根据以下四方面情况确定: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包括“救急难”在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政府领导担任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良好。
现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群众满意度高。
工作机制健全,
特别是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发挥良好。
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到位。
基层有健全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
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
本地慈善组织发展良好。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氛围浓厚。
当地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等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并在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形成了与政府救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前期“救急难”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制定了本地区“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
建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在探索创新“救急难”工作机制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研究确定本省(区、市)“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推荐名单,
指导推荐单位制定“救急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
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
综合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及推荐单位“救急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二)抓好评估督查。
各省(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点工作的评估督查,
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
定期组织评估、督查,
及时总结经验,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完善投诉举报查处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
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评估,
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推动“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
(三)做好信息报送。
各省(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报综合试点工作情况,
加强工作指导。
通过各种信息报送形式,
定期向民政部、财政部及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反映“救急难”综合试点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
及时报送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为消除问题隐患、解决群众“急难”问题奠定基础。
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地综合试点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并定期向国务院专报。
(四)加强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
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加强舆论引导,
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
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工作的作用意义、工作现状与预期目标,
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
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
大力宣传“救急难”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显著成效,
注重对“救急难”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
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 财政部
2015年3月12 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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